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应对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和物价变化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影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11〕72号)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345元/月调整为每人396元/月,调整幅度为15%;县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76元/月调整为每人316元/月,调整幅度为15%。

低保边缘户的确认和审批也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68元调整为49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12元调整为3520元,调增幅度年人均增加额600元。

二、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2年1月1日起,停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低保标准提高后,要认真做好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二)严格动态管理。低保标准提高后,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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