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精神,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为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

2011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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