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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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7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6日
包头市进一步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大传承和保护我市民族文化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包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蒙、汉等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包头人民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包头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设立了专门保护机构,不断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市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项,自治区级13项,市级54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自治区级20人,市级103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健康较快发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和流失。因此,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全面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确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范围,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对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使之得以广泛地传承和发扬。
(二)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在2006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普查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要通过普查,摸清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制定文化遗产政策和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要按照“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原则,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建设好普查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做到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完善评审标准及申报程序,进一步规范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健全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旗县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在加大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力度的同时,适度控制市级、旗县区级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规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传承人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落实完善分级警告、摘牌制度,打破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终身制”。
(三)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在全面普查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重点项目,分阶段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对重点项目要制定专项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坚持全局观念,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和产业运行体系。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待遇。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建立传习基地,研究探索在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特定区域开展创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依据,通过继续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活动,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再传人进行培养、培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有人。
(五)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平台。积极推动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同时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专题展示。认真组织举办每年一度的国家“文化遗产日”宣传展示活动,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面向全社会宣传和推广我市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便于广大群众学习、查询和利用。积极组织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赴外埠、外国办展、演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增强我市文化的对外影响力,提高我市知名度。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保存。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整理出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的工作。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已被确定为文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七)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健全传承机制,落实扶持措施,加强引导规范,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工作。对适合生产性保护但处于濒危状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优先抢救与扶持,督促开展相关工作;对具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采取“项目+传承人+基地”等模式,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其良性发展;对开展生产性保护效益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引导传承人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促进该项遗产的有序传承;对开展生产性保护取得显著成绩的,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并命名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给予扶持。
(八)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丰富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社区农村牧区文化、节庆文化、旅游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的开发,拓展与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及表现形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四、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出台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保护工作规划。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旗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和保护责任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区要相应地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实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人员和传承人培训制度。结合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知识水平、审美认知能力以及保护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等现状,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培训,全面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素质和保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要建立包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实物征集、项目申报评审、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人员培训、展示展演、日常工作经费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重点濒危项目抢救、生产性保护等其它重大事项经费应当单项列支。各地区应将设立和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财政、文化、审计部门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通过政策引导、资源共享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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