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7年5月17日印发的《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7〕7号)同时废止。
2013年9月27日
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市、旗(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民间文学,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等;
2.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杂技和传统竞技、民间美术等;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的:
1.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2.加强我市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3.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4.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5.增进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发扬我市优秀的传统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配合。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是:
1.具有展现我市各民族文化创造力和突出的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的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影响较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我市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文化传承,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文化交流的作用;
4.运用和保留了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非遗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宣传媒体对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必须明确具备相应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征得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同意或授权。
第九条各旗(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5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申报项目简介: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用500字左右加以概括;
5.辅助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鼓励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成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通辽市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八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切实做好项目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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