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海南州援建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海南州援建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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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海南州援建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发展改革委《海南州援建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5日
海南州援建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对口支援海南州五年规划内安排的交支票项目和经过支援方有关部门批准调整实施的其他交支票项目。
第三条援建项目本着以民生优先的原则,重点支持保障和改善受援地区民生,包括改善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支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
第四条援建项目的管理和审批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援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援建项目由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对口支援五年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经州对口支援办公室初审后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的援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六条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援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土地、环保、能评、稳评、消防审核、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以及征地拆迁、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七条援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和援建协议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援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全州所有建筑、市政、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全州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州住建局负责审批;全州所有水利项目实施方案由州水利局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全州公路交通项目第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由州交通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援建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应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提交修改文件,由建设单位报请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和概算调整过大(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投资的10%)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援建项目建成后,由州援建办牵头,组织州县相关部门按照行业(交)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国家对援青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5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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