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3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3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14〕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青财农字〔2014〕231号)、《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办法》和《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扶贫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北发〔2013〕55号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将于3月24日—4月初对我州扶贫开发工作和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考核,为做好此项工作,州政府决定近期对各县、州直行业部门开展有关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2013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依据海北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细则(试行)逐项进行对照检查;

(二)2013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

(三)开展扶贫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回头看。一是对2010—2013年财政扶贫资金每一个项目运行情况、效益发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和入股分红情况再进行一次回头看,再次认真排查,不留任何死角。

1、财政部门提供

(1)2013年财政总决算(原件);

(2)2013年涉及扶贫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文本和年初预安排文件(原件);

(3)2013年本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追加文件(原件);

(4)与本级扶贫资金预算安排相对应的资金拨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能够证明某项扶贫资金安排及拨付情况的辅助资料(不需要通过辅助资料证明的无需提供);

(6)上级下达扶贫专项资金全部预算文件(复印件)及本级下达上级和本级安排扶贫专项的全部预算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拨付扶贫专项资金的拨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进度表、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明细表(含电子版,格式附后)。

2、扶贫部门提供

(1)能够证明扶贫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直接扶持到户的相关材料;

(2)能够证明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3)能够证明年度扶贫资金报账情况的相关材料;

(4)扶贫办(局)在银行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或用于扶贫专项资金拨入、拔出及结存的其他类型账户)2013年12月30日银行对账单;

(5)能够证明年度减贫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6)2013年农牧民纯收入相关数据资料;

3、扶贫和财政部门共同提供

(1)涉及扶贫资金和项目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意见、规定、办法和其他相关资料;

(2)同级审计部门对财政2013年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3)财政和扶贫部门认为有必要向考评组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考核范围

四县及州直相关部门

三、考核办法

扶贫工作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按照分级负责、分层考核的原则,县级开展自评,州对各县进行考核和州级自评。

四、考核组织领导

州政府决定成立州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多杰州政府副州长

成员:吴春雷州政府副秘书长

王桂庆州扶贫开发局局长

景长春州财政局农发办主任

褚大勇州扶贫开发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扶贫开发局,王桂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五、考核时间

(一)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县级自评,工作于3月15日前完成,同时,向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查报告。

(二)州对县的考核于3月15日开始。

六、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此次考核评定结果与明年省级财政对各县扶贫开发资金的分配直接挂钩。各县、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衔接工作,各考核组做好考核项目的分工,确定考核的负责人和报告撰写人。制定周密的考核工作计划,确保考核工作严谨务实,有条不紊,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关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各县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将本级自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按时间和要求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逾期报送或不报送的,将按《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州水利局、供电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农牧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的相关法定数据和资料报送州扶贫开发局。

(三)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

1、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相关考核指标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接此通知后,各县要认真学习,掌握要求,强化措施,尽快组织开展县级自查工作。并整理考核指标相关证明支撑材料,装订成册。按时间要求以县财政局和扶贫开发局名义将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州财政局和扶贫开发局。

2、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残联和水利局将本部门2013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报告送州财政局和扶贫开发局。

3、州级考核工作在县级自考的基础上进行,对未进行自考或未按时上班自考报告的县不予考核。对不按规定开展考核工作的县,州级考核时按相关规定扣分,并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

4、考核工作结束后,州扶贫开发局负责州对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总结的撰写,州级自评报告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总结的撰写,于3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以迎接省考核组的考核。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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