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04-24失效日期:2015-04-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由州文化体育局拟定的《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海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保持海北文化的永续性、多样性和地域特色;

(二)加强海北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海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地区、群体及个人对海北文化的贡献,展示海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增进外界对海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区域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海北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五)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或典型意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海北民族文化创造力的重要价值;

(二)扎根于海北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海北地域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充分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海北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海北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社会教育或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态文化传统在相关地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展演、观摩、培训、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进行筛选,提出拟推荐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地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九条申报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章程》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拟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作推荐名单,提交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拟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三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后,拟定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作名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州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也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作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北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中国宁夏回商大会中国穆斯林企业家银川峰会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