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29号
颁布日期:2013-04-24失效日期:2015-04-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由州文化体育局拟定的《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和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认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或推荐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掌握和传承某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申报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申报人传承该项遗产的传习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申报人在该项遗产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

(四)申报人在该项遗产的传承、发展中的显著业绩和相关荣誉;

(五)申报人传承该项遗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个人或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由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章程》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拟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提交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拟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也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所传承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配合项目保护单位做好所传承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所传承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

(五)定期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报告项目传承情况。

第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展示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活动;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

第十五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传承能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不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保护单位管理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

第十六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地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每两年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北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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