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文号:吕政发〔2016〕9号
颁布日期:2016-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政发〔2016〕9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医改成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我市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不断满足全市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助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对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意义重大。健康服务业发展关系民生福祉,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更是实现吕梁转型跨越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提升全市人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扩大健康服务供给、创新健康服务模式、提高健康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健康管理与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产业规模达到150亿元左右。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形成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品、一批拥有良好口碑的健康服务品牌、一批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使之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主要任务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下大力气做好这篇大文章。

(一)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

力争到2020年,在现有医疗卫生的基础上,在新城区建设医疗卫生园区,其中:建设一所三甲市中心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一所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恢复吕梁市中医院,按照二甲医院的标准进行改造,原来的门诊综合楼作为新中医院的单独门诊楼,重新完善建设住院楼、医技楼等;规划建设一批专科医院,改制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举办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或重点扶持新建老年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医院等专科医疗机构,采取民办公助、股份制形式进行建设;每县重点办好一所县级综合医院、一所县级中医院、一所县级妇幼保健院、一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所县级卫生监督所和120急救站。加强精神卫生、紧急救治、采血供血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二)形成多元办医格局。规划布局、调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过程中,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1.力争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到20%以上。2016年年底前制订出台吕梁市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个体诊所等各类医院的工作方案。

2.探索建立医生自主创业制度,可以考虑留职停薪等方式,给予融资、土地、税收、价格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

3.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为了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允许医师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纵向和横向流动,优质人才资源下沉,实现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三)实现服务模式转变。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促进优质资源向落后地区和农村延伸,提高全市地区间、城乡间医疗资源均衡发展水平。

鼓励市级三级医院、县级医院、城乡医疗机构之间以组建医疗联合体的形式,建立紧密型协作关系,鼓励和支持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与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建设2—3个医疗联合体。

探索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对参保患者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不出市,疑难杂症不出省的目标。

鼓励引导发展专门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形成更专业、更规范、更科学、更快捷、更准确的检验结果和影像资料。为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大力推动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完善对口帮扶机制,鼓励大医院医生到基层执业帮扶,实现基层医师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更好的为偏远山区和广大农村服务。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全面推行社区全科医生(团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不断加强健康管理。在不断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母婴照料等健康服务,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健康产业由医疗保健为主向健康管理为主的转变。

大力发展健康体检、体质测定、体育锻炼达标测试、健康咨询等健康服务,鼓励现有机构开展连锁经营,争取每个县有一所服务机构。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健康咨询和管理机构,开展针对不同消费水平人群的健康咨询和管理,预防和控制慢性病。

规范母婴照料服务,制定孕产妇健康咨询和育婴师规范服务指南以及管理办法。加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与家政服务机构合作,向群众提供高质量、科学化、规范化的产妇照料、早期教育、营养喂养等社会服务。争取每个县有一个服务中心。

重视加强心理卫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医疗机构要将健康咨询和服务体现到治疗疾病过程中,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文化局、市商务局)

(五)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养老服务模式。力争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培育和发展市、县两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全面开通各级养老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直接补助健康消费的具体办法,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康消费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健康消费账户,引导消费。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或转型开办老年护理机构,增强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惠养老和医疗服务的能力和积极性。实现县级人民医院全部开设老年病科。

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巡诊等健康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模式,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健康养老质量和水平。各县(市、区)每个乡镇建立一所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社区和广大农村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不断提高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家庭护理等服务质量水平,适当、适时调整护理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大幅提高影响力、吸引力和参保人数。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类型丰富、针对性强、覆盖面广、保障力强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服务体系。

1.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其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整体设计,为其留出发展空间。政府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补贴。

2.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包括罕见病、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在内的高端医疗补充保险。政府按国家规定对参保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

3.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扩大覆盖地域、人群,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争取做到全覆盖。

4.继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探索发展医疗意外保险,积极提高和发挥各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的服务水平、保障作用。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参保,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5.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努力实现健康保障与投资需求的有效结合,有效缓解应对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带来的负担和挑战。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功能。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稳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精算、投资、管理和支付方面的专业优势,逐步增加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和数量。

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卫生部门设立监督机构,配备监督人员,明确监督职责,确保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推广中医药养生知识,不断提升健康服务能力。

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特色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显著增强全市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形式多样、服务规范、技术适宜的多元化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格局。把吕梁中药厂建设成为山西省中医药龙头企业。

1.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县级中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综合医院中医中药科室建设,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中医药品设备、人才技术配备。

推广非药物治疗中医技术,所有医疗机构开设推拿、按摩、针灸、火罐等,但必须规范收费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2.加强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中医健康服务提供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进修、深造,费用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大力推广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推拿、按摩等规范化培训,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推进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4.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和扶持优秀中医药机构到市外、省外、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机构等,培育国际国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

5.探索建立中医药科技发展创新扶持机制。加强药食同用道地中药材的种植以及中医药养生保健设备、中药保健产品研发与应用,促进中医药服务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不断提升中医药的现代化水平。

6.着力打造中医药品牌。在吕梁中药厂的基础上,扩大药厂规模,增加中成药品种,提高中成药质量,优化中成药配比,在确保药效的前提下改善药品的口感,着力打造中医药“吕”字品牌。把“吕’字中成药品牌推向全国,冲向国际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支持、银行给予融资方便,相关部门提供手续便利。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提高生产能力;培育本土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中药材收购、加工、提炼一体化企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中药材产品附加值。

7.不断完善医药物流体系。加大药品流通企业整合力度,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医药流通企业市场服务能力。推动药品的城乡有序流通。确保基层、农村药品使用。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食药监局、市文化局)

(十)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构建全民体育健身服务体系,强化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和促进体育健身服务消费,力争2020年全市范围内实现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建成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居民体育健身参与率明显提高。

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推进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行政全民健身“6565”工程,加强城乡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为满足广大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坚实基础。

积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提供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

完善体育教育服务机制,以青少年为重点,面向大众普及健身知识,引导全民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努力推进体育锻炼生活化。

注重发挥职业体育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引领作用,注重发挥体育科研、运动医学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指导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进健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健康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挖掘、整合、宣传力度,开发利用我市养生文化和健康旅游资源,大力发展融养生、休闲、保健于一体的旅游文化产业,力争2020年打造形成数个地域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强劲、有一定影响力的健康旅游品牌。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文物旅游局)

(十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加大政府对医药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投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医药研发,促进院(所)企合作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化试验基地的搭建,重点推动医药高技术、高附加值关键性工艺技术和绿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共性技术创新。

积极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与健康产业的融合,改造提升传统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数字健康、远程医疗、基因检测等新兴健康产业,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药监局)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在制订区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逐年提高健康服务业项目数量在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比重。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回收期较长的各类健康服务基础平台建设和风险较大的健康服务科技创新,积极引导、动员各类社会资源跟进投入健康服务业。

扶持现有健康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进行连锁经营,银行给予融资方便,政府给予相关手续便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健康服务业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优先安排健康服务业项目立项。并优先安排争取上级引导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确保财政投入。积极开展财政投入方式转变探索,对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服务,尽快建立健全面向社会的政府购买机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购买健康服务的范围、品种、程序、质量等要求,在严格监督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数量和份额。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同时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进一步细化对于社会资本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的投资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健康服务业现行有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按税法规定渠道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益性捐赠,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积极为其落实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探索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实行“非禁即入”,不断扩大开放领域范围,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在经营范围上,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

2.在资本来源上,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

3.在登记注册上,结合健康服务业自身特点,研究放宽对经营住所、注册资本、机构类型的条件限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梳理简化健康服务业的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程序环节,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不必要的中间流程,推行并联审批。

1.严控审批时限。积极探索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

2.简化审批程序。对连锁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优先办理手续。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简化并优先按规定办理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大厅、市编办、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管理对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坚决落实同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的政策。

2.清理不合理收费。通过列出清单、明确时限,及时清理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特别是督促落实好对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分别免予征收和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开办健康专栏专题,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

1.大力宣传。吕梁日报、吕梁电视台、吕梁人民广播电台和市级重点新闻网站要结合国家和省的评优推先活动,积极挖掘我市典型人物事例,通过广泛宣传、重点报道,不断激发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声誉地位。

2.规范宣传。各媒体要严格审查信息发布机构的相关手续,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核实信息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不断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等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倡导建立公共媒体自查自纠和人民群众有奖举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

(八)保障土地供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对健康服务业载体项目用地,鼓励探索扶持性的供地政策,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在健康服务业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中,严格落实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于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

(九)创新金融支持。尽快落实各级政府在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工作责任,引导推动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完成筹资。

1.鼓励不断创新。在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为金融机构探索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和办事便利。

2.鼓励业务拓展。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积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健康服务领域创新新型业态、小微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业务规模。

3.鼓励利用外资。鼓励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的创新,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

4.鼓励企业上市。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逐步提高健康服务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吕梁银监分局)

(十)强化人才支撑。在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调整或增设健康服务业相关专业。

1.加速人才培养。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放射治疗物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

2.健全培养制度。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继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高端引智。大力引进境外省外市外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经营模式,加强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交流。深入开展医药卫生领域高端创新人才引进工作。

1.提供生活便利。为健康服务业高端人才来我市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子女教育、医疗等便利。对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鼓励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2.落实扶持政策。列入国家及省、市招才引智项目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给予市民待遇。对在市居住超过一定年限的,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从加强信息整合与有效利用的角度,大力推进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1.实现信息共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设,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具有规范成熟信息数据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实现共享。

2.发展远程医疗。面向农村及偏远地区健康服务需求,积极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医疗信息化的融合,支持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大力发展网络健康服务和远程医疗,持续推进城市高等级医院与县、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

3.推进智能化服务。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推进居民健康卡使用,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经信委)

(十三)完善监管标准。推动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

1.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2.实行标准化管理。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

3.推行服务约束制度。对于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文物旅游局、市科技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

(十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健康服务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

1.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诚信受奖,失信惩戒,情节恶劣的强制退出。

2.建设信用平台。将健康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

五、组织措施

为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政府建立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即上述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导和跟踪分析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健全统计制度,落实目标考核,强化示范带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单位职责,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和任务分工,结合国家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任务落实清单并起草《实施细则》,于2016年6月底前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推进的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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