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和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淘汰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生产储存装置,提高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四)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二、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廉毅敏(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王宇魁(市政府市长助理)

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成员:潘福官(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

马兆兴(市教育局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荣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

杜海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建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陈向阳(市经信委主任)

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

刘鹓(市旅游局局长)

王中一(市质监局局长)

刘新平(市水务局副局长)

尹喜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赵江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明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杨支军(市农机局局长)

贾秀荣(市客运办主任)

刘勇胜(市燃气办主任)

董良(小店区副区长)

李卫平(迎泽区副区长)

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

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

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

褚宇平(古交市副市长)

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

王春龙(阳曲县副县长)

景德奎(娄烦县副县长)

胡志峰(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彤(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美玲(民营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俊一(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建民(龙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中心副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杨志凌(兼)副主任:席建业(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春友(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卫天喜(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为领导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三、整治范围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覆盖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四、整治内容(一)巩固2009、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重点检查: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实施了关闭;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行为,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无证上岗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对事故责任未依法追究或追究不落实及其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检查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情况:1.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政府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县(市、区)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3.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及重大险情调查处理情况。4.安全监管“四级监管、五级网络”建设情况;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5.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落实情况。6.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监管、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7.煤矿兼并重组后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安全管理情况,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等事故隐患治理、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情况,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8.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2010年度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省政府下拨的尾矿库闭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危库、险库、病库治理情况。9.危险化学品非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情况,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情况,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11.冶金、有色金属、建材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事故情况,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金属液体运输调运过程中防范倾倒和坠落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2.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13.以化工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14.道路交通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情况;平安畅通县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等活动开展情况,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情况。15.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情况。16.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治情况。17.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18.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和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五、职责分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冶金、机械等行业及化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燃气办负责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客运办负责牵头组织。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负责牵头组织。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学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六、整治步骤(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3月)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召开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阶段(4-6月)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自查自整方案,全面对照检查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并予以公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三)市县级政府督查检查阶段(7-8月)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区域一类、二类企业进行逐个检查,对三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市政府组织对一类企业逐个检查、一半以上二类企业进行抽查,三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四)省级督查指导阶段(9-10月)省各有关部门在市、县检查督查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施针对性督查,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重点抽查。(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回头看”再检查,重点跟踪抽查一类企业取缔关闭、二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省市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二)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整改。(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等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也要相应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安全措施和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标准、验收标准、隐患登记销号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真正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每月1日前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上月整治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及电子版。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市政府安委办书面报送专项整治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联系人:刘永新赵伟联系电话:72323307240119(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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