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质监局

为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整顿非法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市、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太原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安排部署、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

组长:张政(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安龙柱(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王中一(市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

徐美玲(民营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保明(不锈钢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卫平(迎泽区副区长)

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

薛维良(小店区副区长)

薛烨(杏花岭区副区长)

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

王承江(尖草坪区副区长)

王贵德(清徐县副县长)

孙泉(古交市副市长)

畅志刚(阳曲县副县长)

强建林(娄烦县副县长)

成员:雍志杰季萍萍李友芬王伟高强赵文江贾志敏刘金营王忠仁崔贵生闫拓青杜翔王光明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办公室主任:雍志杰

副主任:万方赵晋威杨庆李凯刘继红刘树平杨彬贾学东王金花周俊芳岳迎春贾小涛(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市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

市领导组组抽调市、县(市、区)质监局有关人员组成12个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的安装、使用除外)安全管理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制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并对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整改。

2.生产资源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资格证件;组织机构是否符合保障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条件变化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规定;使用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3.〖JP2〗管理记录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监督检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部件、材料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非法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和“土特种设备”情况。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整改。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人员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建立管理情况。3.建立和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是否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4.特种设备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持有有效证件。

5.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并有效;特种设备运行是否有真实记录,在规定参数内运行;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正常维护保养、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存在问题是否及时处置。

6.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能否有效监控,确保安全;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隐患是否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落实;是否非法使用“土特种设备”。

(三)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非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实施关闭取缔查封停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上述3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2.是否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每个重点企业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确定事项是否得到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7.是否对部门和企业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采取强制措施。

五、专项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整治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二)县(市、区)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JP2〗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12个市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对所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分类整治情况进行列表登记、签字上报,并在当地媒体公布。

六、专项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月份)

各县(市、区)成立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4月份)

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分类登记、分类整治、签字上报并公布。

第三阶段:市县(市、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10月份)

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签字上报和公布。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12月份)

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再检查,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自查自整,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的立即停止设备运行,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或违法行为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责成各县(市、区)政府督办。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监督,保障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健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奖励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摊派。

各县(市、区)检查工作组和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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