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忻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忻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忻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部署,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和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企业,取缔列入国家及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全面覆盖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及其它容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对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武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建民市政府市长助理

杨天桐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福弟市安监局局长

韩春市煤炭局局长

李忠有忻州煤监局局长

成员:赵润林市教育局局长

王真市国土资源局书记

高益明市建设局局长

田斌文市水利局局长

顾占斌市交通局局长

姜银福市经委主任

张勇强市国资委书记

郝德慧市商务局局长

秦晓峰市工商局局长

苏高田市旅游局局长

李培德市质监局局长

郭齐鸣市公安局局长

胡海峰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孙保平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赵建华市农机局局长

褚艳芳忻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傅剑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俊峰忻州铁路客运站站长

宁康平忻府区副区长

白亚军原平市副市长

任鸿宾定襄县副县长

孙子清五台县副县长

杨松树繁峙县副县长

施福喜代县副县长

张永红宁武县副县长

王润静乐县副县长

程万里五寨县副县长

李生旺神池县副县长

张明光岢岚县副县长

何伟荣河曲县副县长

吴瑞峰保德县副县长

贾平华偏关县副县长

王俊芳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等。

办公室主任:李福弟(兼)

副主任:兰喜亮市安委办副主任

宁康平(兼)

白亚军(兼)

任鸿宾(兼)

孙子清(兼)

杨松树(兼)

施福喜(兼)

张永红(兼)

王润(兼)

程万里(兼)

李生旺(兼)

张明光(兼)

何伟荣(兼)

吴瑞峰(兼)

贾平华(兼)

王俊芳(兼)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四、职责分工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为: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局、忻州煤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

4.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牵头组织。

5.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织。

6.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民爆支队牵头组织。

7.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

8.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

9.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

10.铁路安全专项整治由忻州铁路客运站牵头组织。

11.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

12.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

13.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

14.民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

16.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牵头组织。

17.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忻州供电分公司牵头组织。

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吸收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县联合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协调。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工商局、经委、国资委、商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全力配合做好相关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检查内容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由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有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简称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及省规定的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有关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高危企业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将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了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六、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地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产停业,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整治

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对口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抽查率不低于30%),抽查检查内容与县政府检查内容相同。市专项督查组对所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要详细列表登记、造册,并由有关督查人员和督查组长签字后,上报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四)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派本部门的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科室负责人参加省、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该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证照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七、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全面整改。驻忻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驻忻央企、省企、市企)的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组在各县市区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各自检查和督查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有关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积极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同时,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本行业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适时召开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大会,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直至具体人员头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各行业、各部门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当地进行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行政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要严格检查程序,各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县级政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市行业专项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市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应督促其尽快处理。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统筹安排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市内外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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