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过连续两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仍然较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为重要内容,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把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
3.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淘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生产、储存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
4.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使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全面完成我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深化整治领导组)。市深化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张建喜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贺红生市长助理
蒋同军市安监局局长
孙彦学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成员:李晋杰市教育局局长
杜自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樊剑展市水务局局长
孙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晋生市林业局局长
卫明泽市经信委主任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潘志孝市质监局局长
郭健平市体育局局长
杨忠庭市旅游局局长
周国柱市气象局局长
张建设市农机局局长
郝荣生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
文万平运城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陈河山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杨跃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樊振稳市铁路护路联防办主任
刘显哲运城供电分公司经理
徐志英盐湖区区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
李琦河津市政府党组成员
王好学永济市工矿办主任
李旭升闻喜县工矿办主任
潘建祖临猗县政府党组成员
杨林芮城县政府党组成员
张红宇夏县政府党组成员
李怀并平陆县副县长
贾文伟新绛县副县长
李彩兰绛县政府党组成员
畅印胜万荣县政府党组成员
张飞垣曲县副县长
赵高云稷山县政府党组成员
原胜学运城开发区副主任
周光辉绛县开发区副主任
徐少峰风陵渡开发区副主任
高玉龙空港新区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蒋同军(兼)
副主任:王晓东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雁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永平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文杰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毛宏才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李清水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及县(市、区)、开发区和空港新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成立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做好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2011年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覆盖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3.化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4.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5.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6.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运城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7.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8.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
9.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
10.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11.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铁路护路联防办负责牵头组织。
12.民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
13.学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14.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15.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16.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17.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2009、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中规定的方法步骤分类整治情况。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死灰复燃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
(二)深化专项整治的内容
1.“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是检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行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政府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县(市)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及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监管“四级监管、五级网络”建设情况;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
7.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118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到位、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9.煤矿兼并重组后安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特别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情况;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10.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要求推进情况;2010年度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省政府下拨的尾矿库闭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
11.危险化学品非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情况;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情况;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13.冶金、有色、建材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情况;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防范金属液体运输、调运过程中发生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
14.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5.特种设备以化工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16.道路交通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情况;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等活动开展情况;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的情况。
17.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8.建筑施工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
19.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
20.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和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的要求,2011年的专项整治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分级进行督导。
具体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6月2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7月1日—7月20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过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分别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垂直督导。
第三阶段:市、县级政府督查检查(7月21日—8月30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对一类、二类企业要逐个进行检查,对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在市、县级政府督察阶段,省有关部门会对重点县(市、区)及重点企业进行垂直督导。
第四阶段:省级督查指导(9月1日—10月31日)
省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安排,制定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市、县检查督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实施针对性督查。对全省30%以上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进行督查,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对三类企业要重点抽查。
第五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及市直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市、县(市、区)和省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空港新区及市直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反复抓、抓反复。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通力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晋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各类企业要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达标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对标达标活动。二是要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三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领导干部现场轮流带班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四是要严格现场管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五是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六是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要续报一、二、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三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等违规违章现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的成果。要按照“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要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调配合,统一部署,联合执法,运用遥感、航拍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露头就打,增强实效;要彻底清除滋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加强监督检查和不定时巡查,深挖深查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已关闭取缔的非法窝点,决不允许死灰复燃;要突出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职责,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促进责任落实;要畅通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根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靠山”和黑恶势力,严厉打击顶风作案的企业和人员,对非法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级、各部门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要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实现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市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前两年整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尽快制定各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每一个阶段工作安排抓好落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存在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县(市、区)、开发区在督查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督查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每月3日前要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市政府安委办文字报送专项整治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联系人:黄炎平周雯雯
联系电话:0359—2096131(传真)
电子信箱:ycajzcfg@163.com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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