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长政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2015年2月9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五五”战略,推进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单位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修改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负责承办提请市政府研究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负责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市编办
(一)负责审核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四、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限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发展。
(二)负责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长输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指导、监督油气管道企业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经信委
(一)负责全市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军工、电力和通讯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履行出资人(市政府授权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七)负责监管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八)负责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项目安全核准。
(九)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运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六、市教育局
(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设备、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安全课程。
(三)负责学校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审批和备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的校车安全许可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科技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公安局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负责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三)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受聘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局
(一)负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资金的及时拨付。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人社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三)负责全市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四)负责农民工岗前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全市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的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全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的查处,负责受理并查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
(三)负责全市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市环保局
(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二)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企业环保设施、设备、场所的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住建局
(一)负责全市除煤矿矿井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凡由其他部门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则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负责安全监管的原则,由相应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工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四)负责全市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客、货运输和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县乡道路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前的交通安全管理。
(六)负责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县乡道路安全设施、标识及涵洞、隧道、桥梁施工与通行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水库、河道堤防、农村饮水、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农委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业安全生产政策。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涉及畜牧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由市畜牧兽医中心承担)。
(三)负责经农业部门立项的沼气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经农业部门和发改部门共同立项的农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的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监管(涉及畜牧、农经、扶贫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别由市畜牧兽医中心、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市扶贫中心承担)。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一)负责全市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
(一)负责指导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制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许可,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打击取缔成品油非法运输和销售。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文广新局
(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市文艺演出团体、网吧、娱乐业、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市直、驻市及厂矿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以及医疗机构精麻药品、医疗废物、医用放射源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全市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地方煤矿企业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含一级加压站)的安全监管(省属五大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隶属的煤层气开采企业除外)。
(二)负责全市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市煤矿矿井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
(一)负责全市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以体育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安监局
(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全市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尾矿库、非煤矿山选矿厂、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四)负责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六)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文物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查处非法租用旅游车辆等行为。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总工会
(一)负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三)负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团市委
(一)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在青少年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融入共青团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争创活动,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妇女联合会
(一)负责对全市妇女及家庭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广大妇女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推进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市规划局
(一)负责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气象局
(一)负责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防雷设施检测检验。
(二)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
(三)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定期组织联合开展对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中小企业局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长治煤监分局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二)负责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察。
(三)负责牵头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网络监控体系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效能。
(五)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十四、市工商局
(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行为。
(三)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三十五、长治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四)负责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长治公路分局
(一)负责全市国、省道路的养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国、省道路涵洞、隧道、桥梁施工及通行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依法做好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三)组织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使用的公共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四)组织开展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八、市地震局
(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九、市农机中心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作业安全监管。
(二)负责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牵头组织农机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市公安交警支队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城市道路、国省道路工程在验收交付使用前的隐患排查并函告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负责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一、市护路办
(一)负责指导、协调长治市境内的铁路护路联防及铁路沿线治安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十二、市供销社
(一)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系统内危险化学品、农药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存储、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供销系统的安全大检查。指导、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三、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四十四、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国网长治供电公司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国网长治供电公司重大电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
(四)负责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四十五、中国移动长治分公司
(一)负责移动长治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四十六、中国联通长治分公司
(一)负责联通长治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四十七、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
(一)负责电信长治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四十八、山西民航长治分公司
(一)负责机场运营、机场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民航专业工程(含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本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机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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