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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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汉中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重金属污染整治和防控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总体要求,针对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和污染状况,加强预防控制,强化污染治理,严格执法监管,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政策,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摸清企业及其周边环境现状,对存在环境问题和潜在环境危害风险进行系统评估;明确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制定整治措施;解决辖区内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消除污染隐患;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水平。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行业是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冶炼业、电镀和机械加工表面处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制革业,以及其它产生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业和企业;重点防控企业是存在明显环境污染问题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企业;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排放总量较大及潜在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我市初步排查的重点防控区域是勉县、略阳县、宁强县、南郑县和汉台区等有色金属冶炼、采选、机械加工和化工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
二、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评估,摸清重金属污染问题和隐患
一要逐户排查。要以县区为单位,查实辖区涉重金属的企业数量、规模、区域分布、排放的重金属污染因子、企业生产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执行环保法规等情况。做到不漏查,情况清,定性准。
二要监测评估。各县区要组织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污染评估和环境质量监测,对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制定调查评估方案,弄清涉重金属物质消耗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对周边环境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企业、区域污染问题和周边环境安全程度。
三要明确重点。在全面排查、认真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防控区域、企业和单位,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明确相应的污染整治和防控措施。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一要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市发改委、经委、乡企局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对没有按期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关停。各县区要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相关企业数量状况,编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产业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淘汰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污染排放严重等不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计划,引导企业进行生产、资源整合,推行同类企业集中、集约发展,防止随意选址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和电镀等重金属排放量大的企业,形成布局科学的产业、工业园区,以利于防范和治理重金属污染。
二要把好涉重金属项目准入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内容。建设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安全,保证周边农业生产不受影响;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园区建设,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区域内相关项目受理审批的前提条件;在重点防控区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立项、核准、备案,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供应土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建设,未经环评审批和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各县区要加强辖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的甄别,防止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本地转移。新建涉重金属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三要建立企业环境后评估制度。对存在一年以上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开展企业场地、污染物排放强度、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人群及生物影响程度的环境评估工作。对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一要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勉县、略阳县、宁强县、南郑县、汉台区政府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治理和预防政策措施为主要内容,6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和县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其他县也要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各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它排放重金属的企业,要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及周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方案。
二要整治突出问题。各县区对在排查评估中发现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和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停产治理,不达要求不得恢复生产。企业排放达标但所在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要搬迁可能受污染区域内的居民;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废渣等危险废物要安全收贮并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对居住人口集聚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实施企业搬迁;企业周边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受污染的水体不得用于人畜饮用、农灌和水产养殖。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对被重金属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三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且污染责任主体明确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由污染责任主体负责解决;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堆积铬渣、电镀污泥、尾矿库的治理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切实加以解决。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一要加强执法监督。环保部门要坚持对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执法检查,掌握企业生产原材料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企业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促使现有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特别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密集区和食用作物生产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实现达标排放。要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二要完善监测监督。市、县区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2012年底前,重点防控县区的环保部门要具备重金属监视性监测能力和重金属污染应急监测能力。要建立重点防控区域及企业的定期监测制度,明确本地区或企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企业重金属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废气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并确保县区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抽测1次,并不定期对重点监控区域和企业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土壤、生物质进行监测。市县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督等有关信息。
三要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企业每日监测,每月向地方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生产负荷、原辅材料有重大变化或发生异常排污情况要立即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企业,要限期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间歇式重金属排污口,在排污前应将所排废水或废气的监测情况报送地方环保部门,禁止随意排放。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等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防范机制
(一)妥善处理重金属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将重金属污染应急工作常态化,储备应急物质和诊疗器械、药品。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后,县区政府要快速反应,立即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或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资质的机构,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的治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负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县区政府妥善解决。
(二)开展重点区域健康监测。卫生部门要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抽样监测。全面掌握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和污染水平,评估其对健康的危害,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预防食品污染。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三)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农业部门要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田重金属和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全面掌握污染动态情况;划分种植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含重金属的添加剂。
(四)对污染的土地用途进行调整。农业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国土部门要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各有关企业要加大环保投入,不断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水平,落实污染防控措施。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要积极争取中省污染治理资金支持,市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重金属污染防控。要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气体和化学品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引进市场机制,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和省政府批准的《汉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规划》,由科技部门牵头,重点推广铬渣综合利用和铅、锌、硫铁、镍、钒钛等开采冶炼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有色金属矿产尾矿综合利用、采选矿废渣综合利用技术,重点防控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示范技术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提高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水平,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设备,促进重金属固废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企业的发展。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宣传部门要注意把握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六、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本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规划或方案,将工作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要把重金属污染列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内容,有效防范、快捷处置重金属污染事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预审、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重金属污染防控整治和防治规划、方案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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