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2015-12-09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

《商洛市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商洛市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管理,根据中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微博,是指市、县区、镇(办)政府及各部门在微博信息平台中以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微博和公务员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与职务行为内容有关的微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微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微博管理及信息发布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协作、整体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商洛发布”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负责对全市政务微博单位以及微博开通网站的联系与沟通;对政务微博发布、回复情况进行督办、考核与通报;对全市政务微博管理员队伍进行组建、管理和培训;参与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的信息发布、处理;向上级报告政务微博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政务微博单位应确定政务微博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微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政务微博设立

第七条我市在新浪、腾讯微博平台开设“商洛发布厅”政务微博群作为工作平台。政务微博单位可按要求注册开通微博帐号。

第八条政务微博的设立应做到“沟通信息、服务公众”,明确微博的功能定位,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政务微博命名原则上统一以“xx发布”(xx县区)、“商洛xx”(xx部门)的规范格式注册。

政务微博的头像尽量选择能直观体现各单位职能、文化的标识,禁止使用邪恶、另类、行为艺术及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的图案或文字作为形象标识素材。

政务微博可链接政府和部门官方网站,各政务微博应关注并及时转发“商洛发布”内容,不得关注反动、争议或敏感人员的微博。

第九条政务微博单位开设认证政务微博后,须报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并列入“商洛发布厅”。政务微博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向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在“商洛发布厅”中注销。

第十条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开通的个人微博,经所在单位批准设立的,为公务微博,纳入政务微博管理范围。

第四章政务微博应用

第十一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范围包括:属于本地区、本部门信息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有利于推进政务工作宣传的信息,方便公众学习工作生活的信息,澄清事实、应对舆情、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政务微博禁止发布或需立即删除的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未经确认的敏感类新闻;

(十)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可以采取视频、图片、文字、表情、网站链接相结合的形式。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附带明显转载标识。

第十四条政务微博单位应积极处理和回复评论,认真规范转发和评论信息。对政务微博反映出的职责内的问题,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给予解决,提出答复意见,并通过政务微博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公务人员微博主要发布博主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发布超出工作职责范围的信息。

第十六条政务微博信息应准确、及时、适用。发布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五章政务微博管理

第十七条政务微博管理坚持“谁开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政务微博上公开认证的机构为政务微博主管部门,经政务微博管理部门明确具体负责政务微博运营维护的工作人员为政务微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政务微博信息发布严格落实“先审后发”的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是信息审核第一责任人,对拟发布的信息按照程序和层级进行审核,由政务微博单位主管领导复核后发布。县区、部门上报“商洛发布”政务微博的信息,须经单位领导审核。一般性信息由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复核发布。

第二十条政务微博主管部门根据微博功能定位组建相应的微博运作团队,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微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务微博管理人员负责微博话题策划、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跟帖互动,同时做好实时审查、发现舆情、掌握动向、问题督办、记录日志、存档备案等。

第二十二条政务微博单位应当制定政务微博管理规范,做到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务微博单位管理人员发布信息、转发微博和评论,应以相关规范和制度为准,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处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信息,须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政务微博以政务工作为中心,重点关注与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政务微博、社会主流媒体、行业专家等博主。

第二十五条政务微博单位应通过传统媒体报道、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媒介形式,鼓励公众参与互动,提升微博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政务微博单位应加强政务微博应用的安全管理,对微博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微博登录密码和微博移动终端(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微博被黑客攻击和滥用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

第二十七条政务微博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首页设立“政务微博专栏”,链接本单位政务微博,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在首页设立“政务微博发布厅”,整合链接政府各部门政务微博源,以集中的方式展示和提供政务微博服务。

第二十八条建立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信息及时发布和深度公开的联动机制。政务微博实时简要发布重要的公开信息,信息的详细内容通过链接由政府网站提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政务微博可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动态,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专栏随后跟进发布详细应对结果。

第二十九条建立政务微博快速收集反馈和网站正式处理回复的互动机制。政府网站网页内容可直接推送到政务微博,政务微博信息可显示在政府网站页面。通过政务微博收集民意,导引到政府网站相应栏目处理,并将结果在政务微博上发布。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等政务互动,政务微博配合收集和发布。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政务微博单位应重视做好政务微博信息的统计工作,认真分析微博发布后的社会反响、网民评论以及舆情收集等情况,以简报、专报形式,每季度向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报送情况。

第三十一条政务微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运营管理规范、活动推广和活跃度、影响力排名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的政务微博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政务微博单位,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务微博运行良好,效果突出的政务微博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政务微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通过政务微博发布、传播虚假或者失实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0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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