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榆政办发[2011]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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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榆各有关单位:
规范性文件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正确履行行政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能够反复使用、普遍适用、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文件。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是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监管机关。近年来,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等一系列工作基本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仅“十一五”期间,市级审查制定了各类规范性文件375件,今年以来又审查制定了94件,较好满足了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的要求,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的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有地方保护、部门本位的倾向;有的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实施后行政相对人有争议甚至引发诉讼;有的在制定过程中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面沟通衔接不够,造成政府决策困难;有的提交的文件草案质量不高,给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带来难度。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119号令)和《榆林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榆政发〔2008〕64号),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备案清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
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底前,要将实施行业管理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提出立项申请。各级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年度政府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从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编制好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原则上不列入审核日程,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计划外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法制办审核范围。
二、进一步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法制办提请审核前,内设法制机构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基础性审查工作。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与有关方面协调,达成基本一致。各部门、各单位报请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交审核的请示、文件草案、制定依据及起草说明。对要件不全的,法制办要及时督促起草部门补正。法制办审查要突出文件合法性、合理性重点,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起草部门组织进行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起草部门要与法制办加强沟通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共同向政府常务会提交提案,在政府常务会议上,法制办就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的机制制度、征求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处理同类问题的通行规则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要做好最后把关发布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榆人办发〔2011〕49号)文件精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报备。县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级法制办要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纠错书》,责令改正。制定机关要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限期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各级法制办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四、进一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办要担负起规范性文件清理综合监管职责。原则上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试行暂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在末尾标明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须由文件执行部门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以政府和政府办名义下发的文件,由文件的执行部门提出废止、修改意见,报同级法制办审核。以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法制办备案。对应该清理未清理仍在执行而引发讼争甚至社会矛盾的,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查实处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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