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号:川环发[2011]75号
颁布日期:2011-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我省自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克服困难,积极推进,全省环境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加强和提高,在环保执法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完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切实增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经济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环境执法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新标准在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等方面,提出了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为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提供执法保障。

二、对照标准,狠抓落实

各地环保部门要对照新的标准,结合“十二五”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规划,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强化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要及时与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争取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标准要求。

三、及时申请达标验收,将达标建设转换为工作能力

结合我省情况,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应达一级标准;其他市(州)、成都市辖区内的县(市)、扩权试点县(市)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他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达标建设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申请验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他达二级以上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达标建设验收,也可委托市(州)环保局对成都市辖区内的县(市)和扩权试点县(市)级达二级以上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达标建设验收。达三级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达标建设向属地市(州)环保局申请验收,属地市(州)环保局将验收结论于每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培训,保障运行经费,切实将达标建设转化为工作实际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

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组织对达标机构进行抽查和复检,对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将取消达标称号并通报批评。对标准化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将优先考虑。

请各地环保局将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达标情况对照新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包括队伍建设、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方面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差距、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将情况于2011年11月4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罗秀兵张宇

联系电话:028-86156393028-86148057

传真:028-86126953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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