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

阿府函〔2011〕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消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逐步完善,居民消费品价格已成为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敏感信号,是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生产经营者自主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居民消费品价格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客观、真实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准确判断居民消费品价格的变动状况,是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科学依据,是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加强我州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为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科学布局,增强调查网点的代表性

按照国家统计局调查制度的要求,做到科学布局,以提高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客观、真实地反映居民消费价格情况。近年来,我州建立了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和不断增扩调整,做到既有农区,又有牧区,还有半农半牧区,但现有的基层调查网点还需进一步完善,布局还需进一步调整,基础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汶川、马尔康、茂县、红原四县要适度增加和调整调查网点,其余各县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信息资料,并做好启动该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阿坝调查队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密切协作,实现调查数据资源共享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常年性工作。各级调查队、统计、发改委(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数据的调查采集、分析评估和发布使用等工作;要把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及其代表品种与物价部门开展的价格监测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实现调查资源共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会商制度,开展价格数据的评审和价格趋势的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建议,充分实现价格政策信息和统计调查信息的共享。汶川、马尔康、茂县、红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上级部门审定后,由国家统计局阿坝调查队按季度对外发布,发布的主要载体为“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

四、加强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州委九届十二次全会要求2011年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县、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充实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需的调查经费,及时帮助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州居民消费品价格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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