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订《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订《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12〕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人常〔2012〕8号)文件精神,为按时开展和保质完成《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各项任务,特拟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加快制订针对性强、时效明显、科学和可操作性强的《条例》,确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州贯彻实施,努力推动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发掘、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基本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上位法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实事求是原则。把制订单行条例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解决本地突出而上位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

民主立法原则。坚持民主,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科学论证。

三、工作流程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流程是: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起草《条例》草案→多方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协调相关法条矛盾→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教工委和州人大法制委审核)→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送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形成州政府议案→州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意见→回收意见修改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委审查→州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提交审议书面报告→州人代会审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并颁布。

四、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制订《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成立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修订草案起草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益西达瓦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州长

副组长:杨晓东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成员:刘俊明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周磊州政府副秘书长

叶萌州人大法制委主任

杨贵平州人大常委会教工委主任

龚建忠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局长

黄河州发改委主任

格绒州财政局局长

扎西州民委主任

嘎绒拥忠州教育局局长

桑郎泽仁州卫生局局长

肖锋州旅游局局长

柏萍州藏研所所长

阿连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副局长

(二)修订草案起草小组

组长:龚建忠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局长

副组长:胥晓莉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向国华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副局长

阿连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副局长

蒋敦安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副局长

许志东州文化体育广播局副局长

杨苏斌州文化体育广播局纪检组长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订《条例》工作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草案审查和法条矛盾的协调。

起草小组职责:承担制订《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文稿起草、意见梳理、修改完善、工作衔接、形成修订草案以及说明材料、法条对照表。

制订《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体育广播局,龚建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2年3月9日—5月1日,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深入基层调研和外出考察等,起草单位形成《条例》初稿(一稿)。

第二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30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交州政府法制办、州人大法制委、州人大常委会教工委以及各县、州级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协调相关法条矛盾,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教工委和州人大法制委审核),形成《条例》(二稿)。

第三阶段:2012年6月30日—7月30日,按程序报送《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法制办在《甘孜日报》等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三稿),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征求意见后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待意见反馈后,以州政府议案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州人大常委会第二审后报送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四阶段:7月30日以后,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提交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书面报告,提交州人代会审定,报省人大审定批准并颁布。

六、相关要求

(一)起草小组要在州人大常委会教工委、州人大法制委的具体指导下,抽出精干力量,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和相关材料,为《条例》的审议颁布奠定基础。

(二)州级相关部门要全力协助、配合、支持制订《条例》工作,积极向起草小组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科学分配行业管理职权,主动协调法条矛盾。

(三)各县政府要积极主动参与,认真协助搞好基础调研,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条例》的制订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州、县财政要保障《条例》制订工作,解决相关经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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