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9项)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公布。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乐山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强市发展,构建和谐乐山、美丽乐山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力度,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乐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1、乐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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