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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9项)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公布。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乐山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强市发展,构建和谐乐山、美丽乐山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力度,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乐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1、乐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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