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发[2016]11号
颁布日期:2016-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6]11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乐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农发行乐山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政府考核工作组印发的年度考核细化方案和《乐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细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并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20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6日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县(市、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汇报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doc

http://www.leshan.gov.cn/ls-integration/xxgk/info.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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