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凉府办发〔2009〕47号
颁布日期:2009-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凉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控制和除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预案。当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确诊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疫情普查监测和检疫监管,提高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的综合能力。

2.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领导机构,组织本地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从严除治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确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从速从严准确处置疫情。

4.坚持依法防治,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预防、疫情报告及公布、疫区划定、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职责

(一)决策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松材线虫病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州政府成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处置的决策指挥机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协助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是全州松材线虫病预防、除治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

成员有: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公安局、州规划和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文广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邮政局、州旅游局、森林武警凉山州支队、铁路、民航、西昌电业局、西昌电力公司、电信凉山分公司、移动凉山分公司、联通凉山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职责。

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州松材线虫病预防除治和应急处置决策指挥机构,研究决定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下达救灾应急物资、资金统一调配指令,负责向省及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及处置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工作;负责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相关信息;负责向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及相关公文的拟制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1.林业部门:①负责编制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划;②负责制定疫情监测调查、疫情除治、疫木伐除处理、检疫监管等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③及时向州及发生地县市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指挥部通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④组建技术组,负责松材线虫病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⑤负责疫木除害处理的技术指导,组织对保护区松树的松材线虫病预防监测工作;⑥负责松材线虫病防治和除害处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的工作经费,以及应急防控的专项资金。

3.发改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中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负责争取国家及省对松材线虫病的资金计划安排。

4.交通、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对承运或邮寄松科植物及其松木制品的管理,从严查验承运物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严格执行邮寄禁限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受理。

5.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依法关闭疫区植物及产品市场。

6.公安及森林武警:负责协助封锁疫区,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输工具消毒,必要时协助检疫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销毁染疫材料或植物产品。

7.广电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舆论的引导、监管和正面宣传。根据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发布疫情及处置情况。

8.旅游部门:督促泸沽湖、邛海、泸山、螺髻山等风景名胜区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9.经贸、建设部门:督促全州所属工矿、建筑施工企业中使用松木包装材料的单位积极主动向森检机构申报检疫;发现疫情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处置。

10.电力、通信部门:西昌电业局、西昌电力公司、电信、联通、移动等要主动向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光、电缆盘的检疫查验工作,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检验工作。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应急联络畅通。

(五)县市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松材线虫病预防、除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监测预警机制

(一)监测。

1.监测机构及网络。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防治检疫机构为核心,按照防治规划,健全全州各地监测预报站点和设施。建立由县市、乡镇、村、护林员组成的监测网络体系,做到松林监测全覆盖。依法做好检疫监管,定期开展监测调查,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监测调查信息,并对可能引发松材线虫病的异常情况提出预警报告。

2.监测调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培训,认真组织各地开展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工作。

各县市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疫情普查,建立疫情调查技术档案,及时报告疫情调查情况。在疫情调查中,重点预防区域应严格检疫封锁,严格限制松木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进入,认真开展媒介昆虫监测和枯死松树监测,因地制宜地采取林分抚育管理、树种改造、媒介昆虫防治等预防性措施,严防松材线虫病的传入和发生。一般预防区域要坚持常年疫情监测,搞好春秋两季枯死松树普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根除。

3.疫情报告。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松树异常死亡并具有松材线虫病典型症状的,应当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组织调查、检测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毗邻地区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疫。

1.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认真做好重点预防区的检疫封锁和一般预防区的检疫把关,防止疫情扩散传播;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复检工作;要严格外地引种审批管理,防止疫情从外地传入(或再次传入)。

2.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先到调入地县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县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并在货物到达次日起7日内报请调入地县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依法对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电力、通信等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各类施工单位在山区、林间架设电力设施、通信网络的,应当在施工前将工程方案通报所在地县市森林防治检疫机构。森林防治检疫机构对施工单位工程建设中使用来自疫区的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应当进行除害处理,并对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的收集、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备查。

5.在疫区及毗邻地区、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对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四、应急响应

在确诊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后,经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预案应急响应。

(一)应急动员。

1.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2.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汇报灾害及损失情况,确定应急反应规模和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

(二)应急控制。

1.划定疫区,及时向省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

2.发布疫区封锁令,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设警示标志,实施疫区封锁。

3.开展除治工作。依照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除治,当年发现、当年完成除治任务。

(三)督促检查。

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的;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造成疫情扩散、蔓延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通报与信息发布。

确定为松材线虫病发生,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5日内向发生地毗邻和可能涉及的乡镇政府林业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接到通报的乡镇政府、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松材线虫病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五)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技术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依法及时向州领导小组和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实施的防治意见。

五、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技术组和有关专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二)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所在地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技术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县、乡镇两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疫情监测、防治及检疫封锁经费(调查监测、清除枯死松树、设临时检疫检查站等);

2.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检疫仪器及除害处理设施);

3.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药剂、药械、防毒用品及人工费等)。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严格县级报账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三)物资储备。

林业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松材线虫病等灾害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

(四)技术保障。

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松材线虫病等潜在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预防和除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人员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健全各级森防机构、组织。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六)监督与演练。

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应对松材线虫病的工作(如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要充分利用森林消防队伍组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队,并对技术人员和除治队员进行技术培训,开展模拟情景演练,做好平时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提高应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七、附则

(一)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松材线虫病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检查、疫情上报、除治、监督过程中失职的;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预案管理、解释和实施。

1.本预案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和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专项预案,并报州政府及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21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凉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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