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发〔20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夯实农业农村跨越发展基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要求,现就我州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以下简称项目自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重大发展机遇,以“百乡千村”新村建设为平台,以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调动村民项目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新凉山。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按照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支持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2.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积极探索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制,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程序,加强监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随意性。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率先在“百乡千村”新村建设点试点示范,积累经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村民自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

(三)主要任务。

1.项目范围。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投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省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的,都应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

2.总体目标。通过政府投入和村民自建,到2015年改善2407个新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其中彝家新寨1190个、安宁河谷地区新村1170个、木里藏区新村47个;到2020年再改善3170个新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其中彝家新寨1590个、安宁河谷地区新村1520个、木里藏区新村60个。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

规划是保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基础,是项目实施的先导和根本依据。各县市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省在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导向,按照高起点、高标准和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把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村兽医室、配种点、草场围栏、小型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惠民工程纳入新村建设规划,指导乡镇、村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和布局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项目。通过发挥规划建设的引领作用,大力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形成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农村面貌。

(二)创新自建机制。

1.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全体或绝大多数村民受益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制度等。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依法设立、组织内部成员收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管理。

2.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项目实施各个阶段要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招标或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技术要求不高、不对外发包、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三)加强项目审批。

1.项目准备。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2.项目申报。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讨论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下而上向有关部门逐级申报。

3.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报州级有关部门备案。投资计划下达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四)严格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可根据建设性质和用途,存于县市级财政相应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以中央投资为主,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配套资金应明确落实到位。农民自愿筹资筹劳的,按照国家“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筹资金由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管理,结合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2.项目报账程序。项目资金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实行县市级报账制,必要时须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报账。村民劳务工资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

3.结余资金使用。项目投资如有结余,结转用于项目区使用。使用结余资金实施项目,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报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强化指导服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建项目的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宣传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项目选择和申报,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让群众掌握实施项目的技能,切实解决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村民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六)严把工程质量。

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七)及时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在村民评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市级主管部门开展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县市、乡镇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自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记录、项目资金支付记录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八)落实管护责任。

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全州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州新农村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加大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联动推进。各级各部门要细化目标、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化基层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由“代民做主”向组织引导群众自我做主转变,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建设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项目监管。

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巡查巡访,强化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等的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等制度,跟踪问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效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村民自建的实施细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有序开展村民自建工作。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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