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函[2014]24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空气污染,严重时已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和飞机飞行安全,威胁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现将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重点区域划定如下: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全境;

二、合江县:合江镇、虎头镇、佛荫镇、大桥镇、先市镇、尧坝镇、榕山镇、白米镇、望龙镇、法王寺镇、参宝镇、白沙镇、九支镇;

三、叙永县:江门镇、马岭镇、兴隆乡、天池镇、龙凤乡、叙永镇、震东乡、落卜镇、两河镇;

四、古蔺县:古蔺镇、德耀镇、永乐镇、二郎镇、护家乡、太平镇;

五、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周围1平方公里范围之内。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特别是对在上述重点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要严格执法,坚决禁止。同时,要加大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并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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