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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函[2014]2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空气污染,严重时已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和飞机飞行安全,威胁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现将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重点区域划定如下: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全境;
二、合江县:合江镇、虎头镇、佛荫镇、大桥镇、先市镇、尧坝镇、榕山镇、白米镇、望龙镇、法王寺镇、参宝镇、白沙镇、九支镇;
三、叙永县:江门镇、马岭镇、兴隆乡、天池镇、龙凤乡、叙永镇、震东乡、落卜镇、两河镇;
四、古蔺县:古蔺镇、德耀镇、永乐镇、二郎镇、护家乡、太平镇;
五、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周围1平方公里范围之内。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特别是对在上述重点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要严格执法,坚决禁止。同时,要加大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并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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