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城市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是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促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制度规定,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打造多层次、多形式协调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扩大服务消费,努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末,形成较为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和监管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全市培育10家“优秀家庭服务业企业”,建立1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均增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80%以上持证上岗。建立家庭服务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服务业发展重点目标,制定全市家庭服务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产业园区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消费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培育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进入家庭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业。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和保障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实施。

(四)培育家庭服务市场。鼓励各种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市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

(五)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家庭服务机构本着“重信誉、创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进一步探索创新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多样化。各有关部门和家庭服务业协会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连锁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机构参加跨地区的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

(六)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满足市民需求,建立以市区和县为单位的家庭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平台,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运用一库(家庭服务企业信息库)一网(互联网)一话(电话),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家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力争到2014年底前,全市的家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并有效开展服务。

(七)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积极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引导社区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大力发展以社区为平台、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或网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要引导社区组织在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加强与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服务平台及家庭服务机构的联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服务信息。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

三、实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积极支持。将家庭服务业纳入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扶持范围。允许各级政府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帮扶特殊困难对象。

(九)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凡在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办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按现行规定的人员类别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一)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根据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和享受补贴人员情况自行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将有培训愿望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其他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完善价格政策,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十四)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紧密结合,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

(十五)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家庭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监管,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标准,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同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实行家庭服务机构用工备案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服务登记制度和员工定期体检制度,保障所服务家庭的安全。建立家庭服务业考核评价体系和经营信用体系,实行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和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六)实行资格证书制度。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实行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切实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居民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促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十七)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在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定行业服务公约和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和服务纠纷行业调解,拟定家庭服务协议和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搭建企业和用户联系平台,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做好行业统计调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八)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与所服务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行业规定的比例。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等权利,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通过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

(十九)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家庭服务人员的特点,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逐步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风险。

(二十)健全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工作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加大对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司法援助力度,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泸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并实施相关发展规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区、县要建立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的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变化,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十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的新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营造发展家庭服务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泸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附件:

泸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

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长:曹建国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剑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刘杰市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贾合朝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光强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光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崔斌市商务局副局长

余元玲市总工会副主席

毛莉平团市委副书记

刘斌市妇联副主席

杨林市残联党组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林光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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