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眉府函[2014]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支持创业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眉山市支持创业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放宽创业领域,对创业者实行“非禁即入”制度,稳步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对创业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对创业者“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加大地方财政对促进创业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创业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劳动者个人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市财政安排的科普惠农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以及妇女灵活居家就业专项资金等,主要分类用于创业扶持。市政府每年确定的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应安排不少于10%用于本区域本行业相应产业的创业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劳动者个人自主创业,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等政策和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享受全额财政贴息。贴息资金在中央财政承担75%、省财政承担9%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12%,区县财政承担4%(扩权试点县自行承担16%)。(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地方财政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比例。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00%财政贴息。贴息资金在中央财政承担25%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承担25%(扩权试点县自行承担7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行政事业费收费单位)
六、全面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七、对创业3年内的企业贷款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同一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贷款的利率按平均贷款利率下浮20%。(牵头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内各金融机构)
八、金融机构对1000户创业企业和5000名城乡个体创业者进行“一对一”融资培育,成功授信不少于600户企业和3000名创业者。(牵头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内各金融机构)
九、按照小额农贷管理办法,对回乡投资办企业人员,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的,优先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联社眉山办事处)
十、依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扩大授信额度、降低担保条件,开发个人创业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联社眉山办事处)
十一、实施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银会合作”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利率更优、额度更高、期限更长”的原则,2014年投放贷款规模不低于5亿元。(责任单位:邮储银行眉山市分行)
十二、大力支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科技型、创新型、环保型、成长型的协作配套小微企业。到2016年底,建设市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6个以上,争创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3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
十三、建立眉山市创业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市级创业奖励基金,力争3年内筹措5000万元,专项用于激励创业奖励。每年设立创业明星奖、创业新星奖和创业贡献奖,根据当年创业情况和基金账户的资金情况确定奖励办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市属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支出,其他人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五、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
十六、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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