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绵府函〔2010〕28号
颁布日期:2010-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绵府函〔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总量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抓好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厂、垃圾处理厂建设,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打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攻坚战,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发改委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以及减排重点项目纳入相关计划,落实相关投资。市经委负责制定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计划,落实到具体企业,并督促按期关停。市财政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资金协调保障工作,确保减排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工程建设进度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市物价局负责督促污水、垃圾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并依法实施监管。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半)年的GDP、工业增加值、主要耗能产品产量、能耗等国家核定的统计数据,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统计执法检查。市目督办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市监察局负责对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履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减排工作目标,抓好综合协调、检查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工作,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地、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突出重点,加快进度

按照市政府与各市县市区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地在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实行正排工序、倒排工期,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江油市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对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偏低、主体工程运行不正常、中控系统改造未按时完成等问题进行整改;安县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达标运行;在建的三台、盐亭、梓潼、平武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在2010年9月30日前试运行。要尽快启动北川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各地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主体及配套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建设并投入试运行。要将雨污分流管网建设作为首要的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加快实施绵阳市区及各县城城市管网配套改造,确保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后能有效地收集污水,使各县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四、严格监管,加强督查

各地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各项环保制度,用制度规范减排工作。一是要坚持环评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必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保证“三同时”制度贯穿于项目始终。二是要坚持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清查排放总量,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三是要加强老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控制,依法取缔关闭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火电厂等企业的脱硫设施的监管,确保已建脱硫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和非法排污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至今还未达新标的造纸企业要一律停产治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关停。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目督办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限期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工程进行认真清查,加强监测和监管,逗硬考核,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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