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绵府函[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府函[2009]18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6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降低和降低幅度,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因“5·12”地震灾害影响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年以上的企业不再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缴费率降至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下浮,由市劳动保障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为稳定职工队伍,符合困难企业条件且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岗位补贴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用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给困难企业职工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08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总数的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鉴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实际情况,不再用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困难企业社保补贴。

四、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用工1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内的;

(四)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

(六)2008年第四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七)企业2008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07年末在册职工总数8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经委(经贸局)提出申请,由经委(经贸局)会同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发给困难企业证明文件,作为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依据。

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前继续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08]29号)的规定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强化政策宣传,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深入企业主动服务,简化程序从快办理,力争取得良好的政策实施效果,确保我市就业局势稳定。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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