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 文号:拉政发〔201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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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全面推动“环境立市”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的目的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加强环境执法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环境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持续加大的大形势下,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尚难有效遏制,环境执法刚性不够、执法手段较软、强制性偏弱、威慑性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将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增强环境执法合力;有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环保、公检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章立制,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召集,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必要时邀请住建局、市政市容管委会、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通报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有关情况;研究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环境执法联动相关工作制度;指导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组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实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二)建立环境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内设机构及联络员。由联络员组成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组,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总结,交流、沟通和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负责讨论研究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协调与其他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协调处置涉及多部门职能的环境突出问题,会商不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议的案件。联络员列席联席会议,负责具体落实会议有关议定事项。
(三)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建立环境执法与司法信息的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定期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环境信访方面的信息,使成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的环境违法情况和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环境事项,按职责及时掌控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扰民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尤其要建立公检法机关、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执法案源信息、执法动态信息、执法档案信息共享。
(四)建立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
以每年的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突出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点区域环境案件、久拖不决信访举报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案件的办理,集中办理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环境犯罪的单位、个人,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商请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专案会商,联动办理。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工作意见,明确联动办理案件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部门职责,确定移送、介入调查、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并最终进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追究民事责任等工作程序。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责任追究制度,对该移不移、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判不判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证据收集固定制度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注重依法收集并妥善保存各类证据资料,建立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证据收集固定程序和规范。必要时,公安部门应予以配合,市中法在受理案件时可以依法申请保全固定证据。
三、各司其职,增强环境执法联动合力
(一)市环保局要坚持“环境立市”战略,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环保行政执法手段和措施,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个人,应当主动商请司法机关介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全力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对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对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积极协助做好前期调查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对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环保部门应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查处,并积极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从源头上防止扰民现象发生。探索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为污染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等提供经费保障。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对有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监管。
(二)市公安局根据环保部门的提请,积极协助配合环保执法,给予办案指导,联合开展调查,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对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案件,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应当保证足够的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环境执法法律监督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推进信息共享,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现象的发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各类犯罪,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对涉及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积极探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就环境司法提前介入进行研究,借鉴内地先进经验,制定相应的规范程序。及时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快审快执。要通过公开审判案件,宣传法制、弘扬法治,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法院应当加强环境民事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相关主体环境民事权利。配合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参与环保部门的调解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开展案件回访,督促被告履行判决情况,一旦发现被告消极履行、敷衍了事,可以依法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多管齐下,强化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和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实际需要,将环境执法联动工作逐步扩大到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大环保”工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对本地环境执法联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检察院、政法委、监察局要积极发挥监督职能。检察院要注重对各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督查;政法委要统筹公检法系统执法联动工作的具体实施;监察局要切实强化对各部门的监督,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责任追究制度,对该移不移、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判不判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
执法联动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环境执法联动的罚没收入,按照自治区、拉萨市相关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相关工作。
(四)积极探索创新
支持、鼓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和环境保护侦查机构。同时,可以设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驻环保工作联络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环境案件专属管辖。逐步探索建设环保警察队伍的模式,推进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积极推进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有序引导环境公益组织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壮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定期组织从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形成“公检法人员懂环保、环保人员懂法律”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能力。
(六)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每年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公布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形成“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合法环境权益”的社会氛围。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通报执法联动工作进展,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大力宣传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对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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