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丽政发〔201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清理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634项行政审批事项(含省下放事项)予以保留,现予公布。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进驻市审批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

二、未在此次公布之列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再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实施审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及各级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相关单位要及时将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市法制办确认,依法增设或取消,并将调整结果抄送市审批中心。未经批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增设行政审批项目。

三、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规范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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