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甬政办发〔2015〕220号
颁布日期:201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宁波段)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积极发挥大运河遗产在宁波水利、生态与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函》(文物保函〔2014〕2349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会议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2014年6月2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中国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我市跻身世界遗产城市行列,申遗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同时,我国政府也向国际社会作出了郑重承诺,严格遵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规定以及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的要求,妥善保护大运河各类遗产构成要素及其周边环境,维护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提升保护、管理、监测和利用整体水平。联合国对世界遗产后续的保护工作管理也将更严格、监测更缜密、手段更先进、渠道更广泛,世界遗产组织会随时跟踪回访,对遗产区和缓冲区是否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作出调查评估。为此,大运河(宁波段)沿线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大运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完善大运河保护管理机制,促进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举措

(一)抓好规划落实。《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规划》已于2010年10月,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作为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实施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确保大运河各遗产点(段)具备良好的保护环境和保障条件。对涉及大运河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加强跨部门协商,在项目立项、方案审批和工程实施等各环节加强沟通,促进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将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五水共治”、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切实做到高起点谋划、整体性规划、有计划实施。

(二)加强遗产本体保护。继续推进运河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及时转化调查成果,筛选部分运河遗产公布为新的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点),编制重要运河遗产区(保护范围)专项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大运河遗产历史文化和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应按轻重缓急制定并逐步实施浙东运河虞余段(余姚段)、宁波段遗产本体保护项目计划,集中修缮、整治和展示一批具有典型运河遗产价值的文物点(段)。积极开展运河沿线名镇名村及历史街区、历史地段聚落遗产综合整治工作,有效提升运河遗产形象,改善周边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

(三)加大大运河遗产环境和景观保护力度。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要求,参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大运河遗产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管理以及环境景观保护相关文件,结合宁波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相关遗产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和环境景观保护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宁波三江口、丈亭老街、刹子港小西坝有关项目建设的监管,依法编制相应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四)加强大运河遗产展示和旅游管理工作。各相关县(市)区应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世界遗产标志。结合大运河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研究和探索运河遗产的多种保护利用模式,使大运河遗产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实现永续利用,惠及民生。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运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运河遗产为主题,加快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现运河遗产保护与文化创意、娱乐休闲、旅游观光等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五)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深入做好大运河有标志说明、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管理、有记录档案的“四有”基础工作。继续建立和维护大运河所在地标识系统,巩固和完善大运河(宁波段)档案体系,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规范的大运河遗产信息。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要求,2016年全面完成大运河(宁波段)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遗产本体的各类安全隐患。涉及遗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国家、省文物局备案。改善遗产保存状况和水质,提升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做好运河沿线非物质遗产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宁波优秀运河文化。在大运河沿线乡镇,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河长制,引导乡民制定乡俗民约,强化遗产保护管理民众参与的力度。

三、加强领导,建立大运河遗产长效保护机制

(一)成立管理机构。完成大运河申遗会商机制向大运河协调管理机制的转变。改设宁波市大运河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为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日常组织协调、调研和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共同配合,统一推进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县(市)区须成立相应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协调机构和常设机构,认真履行本区域内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职责。加强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工作。

(二)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应结合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与管理“十三五”项目预算》,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大运河(宁波段)遗产宣传和研究工作。全面系统研究大运河宁波段文化遗产的主要对象、构成体系和价值特征,以扎实、丰富的研究成果推动大运河(宁波段)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等宣传活动,扩大大运河(宁波段)文化遗产知识和保护理念等方面的宣传,生动诠释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价值和保护管理知识,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参与大运河保护管理的意识和文化自觉。深入挖掘运河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积极推进反映中国大运河出海口与宁波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的专题博物馆筹建工作,同时形成大运河(宁波段)文化遗产系列专题展馆。

附件:1.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大运河(宁波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表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5/12/9/art_12963_6124.html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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