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审批工作及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审批工作及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09〕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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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审批工作及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要求,今后危险品企业设立实行分级审批。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和建设。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由省政府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证书;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由市政府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证书。
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应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时,除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当地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复印件),并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设立审查或审核,审查或审核通过的,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省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的设立条件和审查程序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订。
四、为方便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审批工作,现刻制“衢州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专用章”一枚,自即日起启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的审查、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附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专用章(样式)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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