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3〕95号
颁布日期:2013-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全市经济综合实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市长特别奖设置社会贡献奖、亩产税收贡献奖、技术创新奖、出口规模奖和工业企业上台阶奖5个奖项。

(一)社会贡献奖。

1.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部、省属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商贸流通企业。

2.评选条件。

(1)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部分,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2)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并保持稳定增长,无查实性投诉的;

按收付实现原则,根据企业当年净上缴地方财政数(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数扣除当年财政实际返还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数高低排序后取前10名。

若评选的建筑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未进入前10名的,则另外各增加1个奖励名额,分别取评选的建筑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中排名第1名的企业。

3.奖励标准。

第1-3名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0万元;第4-10名(含增加名额)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5万元。

(二)亩产税收贡献奖。

1.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部、省属工业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

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入库数(含出口企业调库数)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数(亩产税收计算方法: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数÷企业工业用地面积)达到1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参评企业亩产税收数高低排序后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其中排名前3位的为一等奖,排名第4-6位的为二等奖,排名第7-10位的为三等奖。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入库数(含出口企业调库数)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

3.奖励标准。

一等奖奖励人民币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二等奖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0万元。

(三)技术创新奖。

1.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部、省属工业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

(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2)企业当年用于研发新产品的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2.5%以上;

按当年完成新产品产值数和新产品产值率各取权重50%的得分进行排序,按得分高低取前5名。

3.奖励标准。

第1-2名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0万元;第3-5名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0万元。

(四)出口规模奖。

1.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含驻衢的部、省属企业。

2.评选条件。

企业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增长率达到市本级当年出口平均增长率以上,且必须为正增长以上的,按当年出口额高低排序后取前3名。

3.奖励标准。

第1名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0万元;第2-3名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0万元。

(五)工业企业上台阶奖。

1.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部、省属工业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

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和5亿元,且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相应达到3亿元、2.5亿元、2亿元、1亿元、4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

3.奖励标准。

首次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

获奖企业再次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其之前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计生委、公积金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评选办”),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三、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条件。市评选办每年年底在衢州政务网、衢州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告评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等事项。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附年度会计报表、纳税(费)证明、土地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办。

(三)部门审核。市经信委、科技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四)提出初评意见。市评选办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审核情况进行逐项汇总后,提出初评意见。

(五)审定表彰。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市评选办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并发文表彰。同时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等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四、其他

(一)企业当年因环保、生产安全发生责任事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可视情节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二)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发现有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参评资格。

(三)企业集团公司(含其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在衢的,必须以集团公司组织申报(部、省属企业除外)。企业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不在衢的,以在衢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为申报和奖励对象。

(四)“社会贡献奖”、“技术创新奖”、“出口规模奖”表彰和奖励费用从市财政列支。“工业企业上台阶奖”、“亩产税收奖”表彰和奖励费用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由市评选办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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