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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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17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监督考评职能,进一步增强相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09〕13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果为导向,努力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充分体现问题解决的及时性、管理过程的动态性、强化管理的主动性、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考核标准,不断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联动新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确保数字城管问题按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实现城市管理“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工作目标。
三、考核对象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旅游集团、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邮政局、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市燃气集团、绍兴广电总台、越城区政府等责任单位。
四、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以按时结案率为重点,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保障。包括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和制度完善,分值10分。
(二)工作任务。包括按时结案率、多次派遣(返工率)和紧急问题按时处置率,分值90分。
(三)附加分。包括月度办结件总量、牵头协调处置问题和主动处置本职外问题,每月视情加分。
考核以自然月为考核周期,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一)根据各单位问题的处置情况,以数字化城市管理操作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主要考核依据,实行月度考核通报、年度综合考评。
(二)5、6月份作为系统试运行阶段,考核结果只进行通报,不计入年终考评。
(三)从7月1日起正式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四)对设置终端的二级责任单位,其问题处置情况同样实行考核通报。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每月对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向市领导、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二)各责任单位考评得分情况按市政府办公室《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9〕71号)的有关要求,计入各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按照市政府《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绍政发〔2009〕7号),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项目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计分方法基本分得分
组
织
保
障机构健全建立组织,健全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视情扣1-4分4
人员落实有专人进行问题的接受和反馈,落实专门力量进行问题的及时处置视情扣1-3分3
制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与数字城管实行无缝对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段有相应的应急措施视情扣1-3分3
工
作
任
务按时结案率按时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率×7070
多次派遣
(返工)率多次派遣(返工)率=(多次派遣<返工>数/应处理数)×100%得分=(1-多次派遣
<返工>率)×1010
紧急问题
按时结案率紧急问题按时结案率=(紧急问题按时结案数/紧急问题应结案数)×100%得分=按时结案率×1010
小计100
附
加
分⑴月度办结件总量排名前5位的,按顺序分别加1至5分;
⑵积极履行职责,牵头做好派遣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成效明显的,视情加0.2至2分;
⑶主动处置解决本单位职责外的问题,视情加0.2至2分
合计
说明:1.按时结案数:指应处理数中,责任部门在规定处理期限内已完成处理且结案的案件数;时间计算为:任一案件(含其他部门回退经指挥中心确认转入的案件)从派遣员派遣到该部门开始计时,到该部门处理完毕,结果反馈至派遣员为止。回退件派遣到同一部门的累计计时,派遣到不同部门的重新计时。
2.缓办数:应处理案件中经责任部门申请、指挥中心核实,批准的处置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一倍以上的案件,当月缓办件控制在本单位前两个月累计应处理案件数平均值的2%以内,按本方法申请缓办数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
3.延期数:应处理案件中由责任部门申请,处置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一倍的案件,当月延期件控制在本单位前两个月累计应处理案件数平均值的3%以内,按本方法申请延期数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
4.超时结案数:应处理案件中结案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案件,每件以0.8权重计入按时结案数中。
5.应结案数:当月内应结案的案件数,加上前月应处理但未处理结案(包括延期、缓办件)的案件数。
6.多次派遣数:同一案件被相关部门回退,但最终仍派遣到该部门的案件,每多派遣一次,按0.5权重数计算,第一次派到该部门的不计入多次派遣数。
7.返工数:指当月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需由原责任单位重新处置的案件次数。
8.紧急问题范围:各类井盖缺失;消防设施(消火栓)、环卫取水栓、绿化取水栓等设施大量漏水;杆线(电杆、路灯杆)、行道树倒伏或影响安全吊挂;污水管、化粪池满溢;突发性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塌陷;自来水管、燃气管道破裂;道路大面积污染和抛撒;大型(巨幅)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脱落(倒挂);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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