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4年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台州电业局关于《2014年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2014年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

市建设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台州电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市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结合治水、治气、污染减排、创“国模”等中心工作,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问题和涉重、医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1.工业企业废气防治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医化、合成革、橡胶制品等行业有机废气以及印染行业定型废气等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严厉查处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加大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检查力度,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全面检查电力、热电企业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2.机动车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废气检测是否规范,严格车辆环保准入情况,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情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情况,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实施黄标车限行情况。

3.烟粉尘污染治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场地、道路运输、码头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开展水环境执法检查。

1.重点行业整治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重点行业整治完成情况,各地要组织开展化工、造纸、印染等行业的“零点行动”,倒逼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通过媒体,公布“零点行动”停产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超出审批范围建设的企业,在整治过程要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2.沿河沿岸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沿河沿岸工业企业整治达标情况,各地要按照“五水共治”要求,全面排摸县级以上河道以及黑臭河沿河沿岸工业企业情况,出台达标整治方案,加快纳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整治工作时间表,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纳管、整治、关停等任务,对未经环评审批且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一律依法关停;对严重超标排放的单位,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达标情况,各地要切实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结合“五水共治”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截污纳管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和二期工程建设,增加脱氮除磷工序,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要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执法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监测,对发现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立案查处;对存在中控和在线监控不正常、设备运行管理不到位的污水处理厂,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大对纳入污水处理厂收纳范围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园区内企业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对涉重行业企业进行“回头看”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各地全面制定实施电镀、制革等涉重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情况,要对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整治验收标准,对完成整治和关停的企业组织开展“回头看”专项执法行动。要推动电镀园区建设验收工作,加强推进涉重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各地要根据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市生态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1日—9月30日)。

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河道沿河沿岸工业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4年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办。

(三)督查阶段(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自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有关督查工作情况将予以通报并上报省生态办。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总结经验与成效,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并于2014年11月1日前向市生态办报送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电力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创新执法机制。各地要结合污染源分类监管制度、网格化精细化环境管理要求,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效能,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要坚持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等多部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建立环境警察机构,出台联动执法具体实施意见,规范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程序,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曝光。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公布查处后果,强化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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