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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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台州市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台州市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
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
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7号)等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的意义
抓住当前的改革机遇、政策机遇、市场机遇以及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机遇,进一步重视和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坚持稳中求进,加大工作力度,务实推进、改革创新、实干争先,促进科技创新、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
今后四年,逐步把网上技术市场台州分市场建设成为各类市场主体集聚、技术交易初具规模、交易机制较为完善的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打造成为集聚科技成果的“洼地”、科技成果交易的品牌“高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速的“快地”。
(一)通过技术市场引进市内外技术成果的成交额大幅提升。2014年、2015年、2017年全市技术市场实现交易额分别达到5.8亿元、6.6亿元和8.6亿元。各县(市、区)的目标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13〕95号)执行。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到2017年,全市培育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100家以上,其中省级重点中介机构8家以上,各县(市、区)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各10家以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各5家以上。
(三)技术经纪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到2017年,全市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经纪人300名以上,其中省级20名以上。各县(市、区)培育技术经纪人各30人以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各培育技术经纪人各15人以上。
(四)专利和技术成果竞价(拍卖)交易机制进一步规范。形成安全可靠、诚信规范的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方式,探索用市场化评价技术成果的产业价值的新方法。全市通过竞价(拍卖)进行产业化对接,每年实现成功竞价(拍卖)项目20项以上,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
(五)广大中小企业技术难题进一步得到破解。2014年全市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台州市场及各县(市、区)分市场难题招标的研发经费投入2亿元以上,其中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临海、温岭、玉环分别完成2800万元以上,天台、仙居、三门分别达到1600万元以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经济开发区(市本级)达到1000万元以上,今各地每年增长10%以上。
(六)创新成果与创业资本对接取得新拓展。成立台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台州市科技人才发展基金,加快科技保险和信用担保等机构发展,各地要设立创业资助资金,支持科技人员带成果创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县市区市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13〕95号)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技术市场专项行动。
1.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探索引进网上技术市场多元化投资主体,培育和扶持市场化运营主体。鼓励各县(市、区)分市场明确市场化运行主体,围绕技术成果交易与转化产业化提升技术中介服务功能、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要对现有的县(市、区)分市场进行整改、完善,建设一批服务当地块状经济发展的网上专业技术市场,优化技术市场运行服务体系。制订完善专项政策,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办好分市场和专业市场。
2.整合现有各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资源,实现科研成果、企业、仪器等信息资源集成。围绕网上技术市场进行科学整合,建立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国内外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其他科技网络平台的信息交互,逐步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网上专业技术市场和块状经济的对接争取关键资源,培养特定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化专业服务,形成网上技术市场的核心竞争优势。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按照市场导向、企业需求,组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增加网上技术市场的有效供给,实现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相结合、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相结合。
3.规范管理,确保网上技术市场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台州市场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要求,落实网上市场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各分市场也要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奖励措施。加强对网上技术市场监管,建立上网信息审查制度,设立网上投诉中心,倡导诚信交易。根据省有关市级市场、县(市、区)分市场和专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统一网上技术市场的品牌、管理制度、交易规则、数据标准,共同维护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品牌,保障技术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专项行动。
1.引导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走市场化路子,朝企业化的方向发展,充分调动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活力;走专业化路子,规范经营、加强宣传,树立自己的品牌,提高美誉度;走产业化路子,深入了解全市产业布局,与产业链的培育相结合,明确重点服务的产业领域,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建立自己的“根据地”,重点为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服务。
2.培育一批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在现有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根据其实现的业绩,动态选择10家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予以重点资助支持,开展绩效考核,进行商业化创新试点,探索经验。结合实际,培育一批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3.培育技术经纪人队伍。大力培养和引进科技中介服务人才、专业人才。各县(市、区)要设立培训补助经费,做好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评价的师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开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评价试点。结合技术经纪人评价,鼓励创新型企业培养50名以上技术转移专职人员。
4.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广泛开展业务。支持实力强、信誉高、运作规范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内外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术中介服务。鼓励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与各类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提供技术中介服务。
(三)助推技术成果与相关服务贸易专项行动。
1.推动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交易。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专利技术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组合许可等,开展许可证贸易、有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协助等,促进技术知识产权在产学研用各方合理、快速的流动和转移,实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转化。
2.创新技术中介服务合作方式。发挥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台州市场进行需求对接,在技术需求明确、技术买方明确、交易条件明确的前提下,定向开发、定向服务、定点转让,有效地提高了技术成果的质量和成果转化率。
3.开展科技成果与创业资本对接服务。结合民间投资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验区建设,探索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科技小额投资管理公司,组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银行、担保、券商等机构,与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对接,对处于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的科技成果,引导各类风险投资、种子基金注入和产业化金融支持及融资担保,建立科技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4.积极组织参加“省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根据“省网上技术市场市场活动周”的组织要求,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网上签约项目的征集、各类科技成果展览展示等活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网上展示、网上签约项目成果展等活动。通过参加省技术成果拍卖交易及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等活动,充分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合作洽谈,引进一批科技成果和项目,创新人才及团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四)专利与技术成果拍卖专项行动。
每年组织2个以上专场科技成果竞价(拍卖)。选择一批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台州市场对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较好、创新程度较高、转化性较强的科技成果,在功能、价值充分展示和演示的基础上,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产业化对接。根据市科技局年初确定的行业或专业各县(市、区)每年组织2—3项成果参加科技成果竞价拍卖。
四、政策举措
(一)加大对网上技术市场台州市场的支持力度。
努力营造开放的政策环境,以开放、创新的思路,引入竞争机制,探索推行课题制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并通过网上技术市场面向全国招标。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成交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项目,给予经费配套支持;对正式签约项目采取优先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实行科技经费配套等措施,提高洽谈成功率、合同签约率和研发实施率。
(二)引导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落实高技术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企业支付的科技中介服务费,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省外、国外的技术交易,根据在当地实现的成交额给予相应补助。积极组织各类人员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技术经纪人培训。
(三)贯彻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企业,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职务发明单位2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经立项部门同意,由团队或个人实施转化,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也可委托技术交易机构实施转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及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要根据本专项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计划,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联络和协调,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专项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宣传发动。要利用市及区、县的各类媒体多做宣传,动员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参与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转让技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三)突出重点。要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积极排摸企业技术需求,广泛联络科研院所。充分利用网上技术市场推介我市资源优势、政策优势,重点在现代装备制造业,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全市产业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项目。
(四)强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要根据专项计划的各项任务及指标,落实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层层分解,把每一项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把各项工作抓到实处,落实到位,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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