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温政办〔 2012 〕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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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温州市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我市涉及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的合成革制造、医药及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大多数建立时间较早,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监管,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2009年10月23日之前已经建成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及其配套罐区、仓库。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指导已建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成革溶剂回收系统安全管理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1〕255号)精神,积极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迟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安全生产条件差、无法保障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安全条件审查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已建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依法停用溶剂回收装置及其配套罐区、仓库,并依法拆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市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条件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各地要针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服务,促进安全发展。各地要根据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取证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逐家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取证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进行督促指导。对安全条件相对较差、难以完成整改的未取证企业,根据政府产业规划布局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停止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活动或采取集中回收处理等措施。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逾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的企业,一律视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实施停产停业,直至相关装置拆除关闭;同时要根据《温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公布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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