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朝鲜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已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进行代表团交流,关于代表团交流的具体问题,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自然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

4.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普通教育代表团等六个教育部门的代表团访朝。朝方表示接受。具体代表团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5.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普通教育代表团访华十天。中方表示接受。

6.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制盐单科大学教员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农业大学教员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金日成综合大学教员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9.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轻工业大学教员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10.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工业大学教员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11.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根据各自的需要邀请六至八名学者。关于学者互访的具体问题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2.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朝方派遣大学本科生、进修生七十人。朝方表示接受。

13.朝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中方派遣大学本科生、进修生一百五十人。中方表示接受。

14.朝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十名硕士到中国有关研究生院学习。具体问题由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15.双方协助两国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二、文化、艺术

16.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两周。

17.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至七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友好参观团访问两周。

1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至七十人组成的杂技团或艺术团访华三周。中方表示接受。

1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至七十人组成的艺术团访朝三周。朝方表示接受。

20.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家代表团参加“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21.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文物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

22.一九八八年朝方派遣由十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23.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

24.一九八七年中方派遣由四至十人组成的中国文联代表团访朝十天。朝方表示接受。

25.一九八八年朝方派遣由四至十人组成的文艺总同盟代表团访华十天。中方表示接受。

26.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访朝十天。朝方表示接受。

2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话剧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中方表示接受。

28.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电影资料馆代表团访问两周。

29.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国家档案局代表团访问两周。

3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湖北歌剧工作者代表团访朝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31.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32.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交换定期刊物、文艺作品、乐谱、美术复制品等资料。

33.双方协助两国新闻电影制片厂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34.双方协助两国电影发行机关履行交换影片合同。

35.双方协助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交换社会、政治、科技书籍和关于图书馆工作经验的资料。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36.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朝鲜中央通讯社履行互相合作协定。

37.双方协助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3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外文综合出版社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3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外文发行事业局代表团访朝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40.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4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访朝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42.双方在计划期间协助出版部门互派共同出版业务工作者代表团访问。

43.双方协助两国出版印刷部门交换有关出版印刷方面成就和经验的资料。

四、卫生、体育

44.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部履行商定的卫生合作协定。

45.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体育指导委员会履行商定的体育团体交流计划。

五、展览及其他活动

46.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互为对方举办为期两周的图书展览并互派由二人组成的展览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三周。

47.双方在计划期间互为对方举办为期两周的美术展览会并互派二至三人组成的美术展览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三周。

48.一九八八年中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举办为期两周的图片展览会。

49.一九八八年中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举办朝鲜电影周。

50.双方每年互为对方国庆举办电影招待会。

六、一般项目

51.未列入本计划而文化部门认为有必要临时增加的代表团(代表),可由双方另行商定派遣。

52.派出代表团(代表)的一方应在代表团(代表)出发三周前将代表团组成、外文水平、逗留期限和访问计划以及出发两周前将代表团(代表)的准确行期、交通工具通知对方。

53.根据本计划发出的展品、解说词和资料应在展览会开幕前两周运抵接受一方。

七、财务规定

54.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学者的往返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文化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生活零用费。

55.根据本计划交换的留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的往返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按本国现行规定的对等原则支付他们的教育和实习所需费用、奖学金及医疗服务费。

56.未列入本计划而由双方商定互派的代表团(代表)的财务支出,以本计划第五十四条为标准。

57.根据本计划交换之展品的运费由发货一方负担,接受一方负担举办展览会所需的有关费用和回程运费。

如展品运往第三国,接受一方只负担到发货一方首都的运费。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宋木文吴文汉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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