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2-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13日生效日期1972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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