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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13日生效日期1972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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