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5〕9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宿迁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宿迁军分区政治部

(2005年6月)

第一条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证我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和生活得到妥善安排,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驻宿迁市区部队(包括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以下简称部队)的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在其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办法,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主管部门,市民政、财政、编委办等部门积极协助落实,市双拥办和驻市区部队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第五条安置渠道:

(一)推荐就业。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部队提供就业信息,根据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的特长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随军家属就业。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随军家属提供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部队和用人单位要搞好协调配合。

(二)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应主动进入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就业。对自谋职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市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相应优惠。

(三)挂靠安置。对随军家属中有就业要求的人员,按照不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原则将随军家属挂靠在市属事业单位,市人事、编制部门为其办理完备的档案和手续,保障其身份。随军家属在其配偶调离驻宿部队或转业到外地市满3个月后应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停止享受本办法有关待遇。

(四)政府补贴。随军家属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同时将随军家属纳入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随军家属自随军之日起,经本人申请,部队审核,所在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之次月,可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本办法有关待遇。

第七条驻市区部队政治机关负责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供随军报告审批表、申请安置表以及随军随调家属的相关劳动关系转移介绍信、个人档案和各种社会保险转移单等材料。

第八条为维护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严肃性,每年由市双拥办牵头,组织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和军分区政治机关对当年及上一年度挂靠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册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无误。

第九条随军家属由政府代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一次性拨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随军家属中失业和原在企事业单位随调的人员,凡本人愿意的,原则上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区)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可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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