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06〕44号
颁布日期:2006-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四政办发〔2006〕4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条追究相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时,职责界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应处理程序办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的;

(五)有其他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行为的。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有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行为的。

第七条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中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政府报告,并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四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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