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取用浅层地下水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04)164号
颁布日期:2004-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取用浅层地下水管理的通告

泰政发[2004]164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防止因大量开采浅层地下水而导致地面沉降不均匀,造成建筑物损坏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范围内建筑物密集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已经取用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停止取用,自行采取封井措施并拆除相关取水设备。

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区域:

1、住宅小区;

2、工矿企业所在地;

3、中高层及高层建筑物周边50米范围内;

4、其它建筑物密集地区。

二、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范围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直接取用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业(非水温空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2004年7月底前到所在地水利部门登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市水利局负责本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凡涉及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仍在市区范围内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或者不按照本通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登记审批手续的,由当地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限期采取封井措施、拆除取水设施,并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884059)。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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