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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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发[2006]30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辽政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和监督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成立铁岭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文化遗产的数量、规模、现状和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二、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制化手段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各级公安、消防、城建、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宗教、旅游、文化(文物)、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保护文物,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制化手段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墓、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破坏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
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严格执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制度和文物出入境审查监管制度,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三、完善文物库房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小型博物馆。扶持和发展民营、私营博物馆,优先发展民俗、工业、科技、自然等具有民族和行业特色的博物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完善文-物库房建设,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整合全市馆藏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交流合作,全面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审批制度,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建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市文化(文物)部门,制定并落实基本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防止发生建设、开发工程破坏文化遗产的事件发生。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由文化(文物)部门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将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列入工程预算。今后,在开发建设工程中,对违反《文物保护法》,造成破坏地下、地上文物和文物历史环境风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舆论环境
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使文化遗产保护深入人心,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各类破坏文化遗产案件的曝光和剖析,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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