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函〔2008〕43号
颁布日期:2008-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8〕43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自2001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增加、鼓励减船转产的政策,一批海洋捕捞渔民实行了转产转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近段时间,我省沿海地区部分群众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从省外购置捕捞渔船,盲目扩大捕捞能力,导致海洋渔业过度捕捞和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加剧,并引发海上渔事纠纷和渔业安全事件增加,严重影响我省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我省海洋捕捞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办理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先向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未经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省外转入船网工具指标,不得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2008年10月1日前已从省外购入的海洋捕捞渔船,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购置的管理,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有限的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我省海洋捕捞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八年九月四日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中国宁夏回商大会中国穆斯林企业家银川峰会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