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6〕114号
颁布日期:2006-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镇政发〔2006〕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提升吸纳集聚水平,逐步形成技术资金密集、体制功能先进、高产出高贡献的现代产业集群,经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合理园区布局

1.开展新一轮开发园区规划修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十一五”规划布局的要求,结合各自的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定位、“十一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修编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使之与环境保护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2.尽快完成开发园区规划的报批。开发园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按省有关规定上报。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镇江新区和各辖区的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政府批准;各辖市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各辖市政府批准,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各开发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未完成报批的,一律不予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3.加强规划管理。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开发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一律不予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建设步伐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发园区税收实行属地管理。今后五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下同),镇江新区仍按其可用财力的20%上交市财政、80%留给镇江新区用于滚动发展。凡纳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操作的开发园区土地,其出让收入中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国家、省、市规定税费外的净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投入全部拨付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各辖市区也要加大对开发园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5.实行规费减免。市各职能部门、服务机构要以促进开发园区建设发展为出发点,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开发园区道路、电、气、给排水、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减半征收(详见附件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减半征收后,各开发园区必须按有关规定统一建设,或由当地政府统一平衡易地建设。

开发园区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农民安置需建设拆迁回迁房的,经市或辖市政府批准,享受当地拆迁定建房政策。

进入开发园区的内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在申办、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镇政发〔2004〕1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镇江新区、京口工业园、润州工业园范围内涉及的与本文件规定相关收费事项,按附件1、附件2所列优惠标准执行。各辖市、丹徒区可依据本文件制定开发园区收费优惠办法,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市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对各开发园区应一视同仁予以支持。

附件1、附件2中所列收费事项,凡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6.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市和辖市区建设用地计划重点向开发园区倾斜,向大项目倾斜。

开发园区中的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开发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重点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其耕地占补可在各辖市、区范围内平衡,所在辖市、区不能自行平衡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或由市和辖市、区共同向上争取在更大范围内调剂解决。

7.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市及辖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原则上享受同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对园区内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

市各职能部门、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努力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逐步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网,做到网上审批、网上收费、网上发证。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借助电子政务,在镇江新区、京口、润州、丹徒等开发园区设立电子审批终端,凡是能在开发园区办结的事项,就地办结,最大程度方便进区企业。

三、强化机制创新,提升发展层次

8.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按照“基础设施先行”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创新投融资体制,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开发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及时与当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配套,经统一平衡后优先列入当地城建计划。开发园区外部的道路、配电站、给排水、排污等设施,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所有配套设施端口均应接入园区界线。开发园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各开发园区开发机构投资建设。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9.大力推进园区服务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园区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大胆探索新型管理方式,先行先试。开发园区要进一步精简机构,建立健全“小机构、大服务”的运作机制,直接从事招商人员的比重不得低于20%。

对落户开发园区企业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证照办理等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开发园区应实行“一条龙”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10.促进开发园区科技创新。鼓励和促进各开发园区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发展各类科技孵??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开发园区,鼓励进区企业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被认定为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的,各级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的经费支持,并从自主创新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优先支持研发中心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

11.提高集约开发水平。鼓励继续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外资质量。鼓励更多的工业项目特别是带动性强、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业龙头项目,爆发力和成长性强的高科技项目,以及与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向开发园区集中。

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原则上,开发园区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

各辖市、区应制定乡镇在引进项目进区方面与开发园区的任务指标分成、税收分成办法;镇江新区应制定与其他辖市、区在引进项目进区方面的任务指标分成、税收分成办法。

12.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环保优先,提高进区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严格禁止高污染项目进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支持开发园区率先开展清洁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

13.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单独签订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评比。考核指标突出实际到账外资在全省的位次和对全市的贡献份额,以及开发园区的进出口总额、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等经济指标,安全、环保等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考核意见另发)。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对全面完成当年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并在当年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本文件,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到位。各辖市、区政府应依据本文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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