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六日
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精神,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查清
我市污染源污染状况及污染排放基数,掌握污染源分布及特点,
更好地为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及环境统计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十
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普
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通过污染源普查,为我市创建生态城市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查清我市污染源的数量等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削减、排放
规律和状况,污染治理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及技术水平,全
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分类;掌握污染源区域分布情况及行业分
布情况;查清主要污染行业的排污情况及达标排放情况;掌握污
染源的环境管理状况、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情况及建设
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分析我市污染源的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产
生污染的主要原因及防治对策;建立我市污染源档案及污染源数
据库,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健全我市各级环境统
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及种类
(一)普查的对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所有排放
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为了
确保污染源数据客观、真实,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
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环保目标责任制
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
(二)普查的范围。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
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
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
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
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
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
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
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
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
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
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
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
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
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
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
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
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
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
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
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
(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
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普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
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
括企业排污口情况和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
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
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
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
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
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
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
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
测点位、时间和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
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
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
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
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
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
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
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
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
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
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
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
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
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
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
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
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
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
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
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
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的时点、方式、步骤
(一)普查时点。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普查方式。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
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区县调查和企
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或区县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
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
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
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
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我市的农
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
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
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
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普查步骤。此次污染源普查共分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31日前)。
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细化国家制定的污染
源普查方案和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
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议,布置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编制
印发《污染源普查表》及填报说明;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开展好我市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
做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
2.普查和审核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排污企业和单位展开普查,组
织企业和单位填报普查表。
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区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被普查
的企业和单位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审核,普查内容不合格的退回进
行补查或重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核
验收。
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完成普
查内容的录入、建立污染源档案等工作;7月底前,由市污染源
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汇总与分析阶段(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污染源普查内容进行数
据整理及分析,将普查数据进行汇总,绘制辖区内污染源分布图;
组织专家对普查数据进行论证,编写《天津市污染源普查评价与
研究技术报告》。
4.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建立我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总结验收普
查工作。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成立天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
小组,由副市长陈质枫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市环保
局邢振纲、市统计局杜西平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
刘凤银、市发展改革委杨振江、市财政局陆丽珍、市公安局李玉
环、市建委陈玉恒、市农委蒋凡凡、市工商局高天彪、市经委贾
泓、市环保局崔玉成、赵恩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也要成立相
应的机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
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
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有关院校临时聘用
部分普查员。
(二)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
工协作,分级负责。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我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普查方案,组织培训,对普查
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
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
和督促检查区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
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请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
好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
析、应用;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
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
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委和市市容委按照职能分工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
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市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
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普查经费
我市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经费预
算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
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编
制,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
保到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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