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办发〔2007〕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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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泰州工商局、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泰州工商局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
(2007年8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帮扶再就业援助对象的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今年9月底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比较稳定的就业标准为: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之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各地要努力扩大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数量,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按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用于增加购岗人员的工资。
(三)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但二者不可累加执行。补贴标准和险种依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对于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岗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家庭困难的失业职工,在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经公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出缴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补贴岗位为:街道便民服务员、家政服务员、车辆管理员、物业管理员、送奶送水工、电器维修工、缝补服务工、书报摊点零售员、治安巡防员、门卫保安员、病人看护服务员、托老托幼服务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保洁保绿员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五)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六)凡持有本市《就业登记证》的城乡登记各类失业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对持本市《就业登记证》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论从事微利非微利行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均给予贴息50%。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取消微利非微利限制,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七)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个体经营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可累加执行,每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就业援助中心。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抓紧抓好。各地要成立就业援助中心,中心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内。就业援助中心的工作职责为:拟定全市就业援助中心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开通就业援助热线电话;负责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政策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全市就业援助机构的工作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收集制度,为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承担全市就业援助综合统计和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就业援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就业援助统计公报和信息报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地要向社会公示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开通就业援助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协作,逐步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按照省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知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居民公示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包括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四)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困难人员就业。
(五)开展社区就业援助。要将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工作作为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有效抓手,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展社区就业援助。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形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扎实开展。
(七)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专项检查、月通报制度。对未及时兑现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承诺或没有达到比较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因就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通过年度评估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