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 文号:拱政〔2007〕10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2007〕10号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实力拱墅”的骨干力量,根据省市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拱墅区实际,现就扶持激励我区拟上市公司、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扶持激励对象
扶持激励对象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列入杭州市上市培育对象,财政隶属关系在拱墅区的拟上市企业或引进的上市企业。
二、明确扶持激励政策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指公司与保荐机构(主理商)、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递增15%以上部分的区地方财政所得,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创新、技改项目,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发展项目;对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技改项目的,区财政及时给予配套资助资金。
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一)凡成功上市的企业所在镇、街道和区有关单位,由区政府在年终考核中给予总额2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过培育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在兑现市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的60%部分)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过培育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所募集资金达到总量80%或在我区投资超过1亿元的,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在兑现市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的60%部分)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区,视企业在我区的纳税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实现借“壳”上市或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区属企业,视企业在我区的纳税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上市工作领导
(一)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以下简称区上市办)负责全区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
(二)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属企业的上市工作,筛选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杭州市上市培育对象,引导企业加快内部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做到特事特办,尽力提供优质服务。
五、扶持激励政策兑现
(一)兑现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上市办确认和区财政局核实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二)对企业的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六、其他
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