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发〔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拱政发〔200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快“一品牌、四强区”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有效手段。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将全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部门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的资金分别由省、市、区按比例分担,省、市、区的承担比例分别为2:3:5。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免课本费、作业本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区政府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逐步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面);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区政府决定。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后的日常公用经费超出2006年的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逐步提高,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根据增长情况足额安排。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以区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教育局校舍维修改造的规模,足额安排维修改造资金。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我区公务员的平均工作水平。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和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拱政发〔2007〕19号)要求,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工作。

(二)2007年,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超过2006年的基数。启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二)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区级财政预算。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7年春季开始,一律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的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强化监督检查。在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区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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